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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陆海清等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1178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2000年9月因吸毒行为被处治安拘留十五日;2001年9月因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2年5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二年;2006年3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4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7月因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1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3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被告人陆海清,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2003年2月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5日;2003年6月因吸毒行为被处治安拘留15日;2003年9月因违反枪支刀具管理行为被处治安拘留10日;2004年3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1年;2005年9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08年11月因吸毒行为被处强制戒毒2年;2013年3月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拘留5日;2018年10月因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30日释放。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户籍在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室。2007年6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徐某甲、陆海清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徐某甲、陆海清、沈某某经本院批准,当天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陆海清、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徐某甲、陆海清等人至本区**镇**KTV一包间内唱歌,期间沈某某与徐某甲二人发生言语争执继而相互殴打。在此过程中,沈某某、徐某甲均持啤酒瓶砸伤对方头部,被告人陆海清也参与殴打沈某某。经鉴定,沈某某、徐某甲遭受外力作用致头皮创口伤,均构成轻微伤。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徐某甲、陆海清自动投案,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沈某某自动投案,徐某甲、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陆海清未能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徐某甲、陆海清、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证人曹某某、李某某、吴某某、严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三名被告人寻衅滋事及事后串证的情况;

3.证人胡某某、徐某乙、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徐某甲、沈某某头部受伤及现场有碎酒瓶的情况;

4.验伤通知书、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徐某甲、沈某某的伤势情况;

5.案发现场监控光盘一张;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经曹某某、吴某某、徐某乙辨认的监控录像截屏照片五张,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6.被告人徐某甲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被告人陆海清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徐某甲、陆海清、沈某某的公安档案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徐某甲、陆海清的前科劣迹和被告人沈某某的劣迹情况;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某甲、陆海清、沈某某的身份情况;

8.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及被告人徐某甲、陆海清、沈某某的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沈某某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陆海清、沈某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陆海清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陆海清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甲、沈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徐某甲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沈某某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学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陆海清、沈某某现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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