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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邢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19〕212号 

   1.被告人邢某某,女,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984********,汉族,中专毕业,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

    2.被告人徐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021987********,汉族,中专毕业,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邢某某伙同徐某甲从市级代理陈某某(另案处理)手中发展成为“柒鑫”棋牌赌博网站代理,在网站通过"柒鑫“棋牌客服发送广告,推送代理商申请加入,并在网上对参赌人员进行培训、传授技巧、方法,为参赌人员提供网站进行赌博,赌博平台参赌人员多达40人。被告人徐某甲向陈某某购买用于赌博的“房间卡”40次,共计30289张,被告人徐某甲收到用于赌博的“房间卡”后,以同样的方式再转给被告人邢某某一半,每张获利2元,共获利60578元,被告人徐某甲、邢某某各获利302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徐某乙、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邢某某、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伙同邢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邢某某、徐某甲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华伟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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