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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赵某甲诈骗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站宿舍,住贵州省息烽县**村**号**栋**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住贵州省息烽县**街**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12日至2020年3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自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26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7月,被告人徐某甲赵某甲多次在息烽县以帮被害人办理贷款或信用卡为由,使用被害人手机某某乙等办理贷款,并将贷款秘密转账,用于挥霍还债,其中徐某甲的涉案金额为472865元,赵某甲的涉案金额为429665元。

1.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徐某甲赵某甲以帮被害人赵某乙办理贷款为由,操作赵某乙手机、获取赵某乙某某乙,并在赵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用赵某乙某某乙办理的小赢钱包8000元贷款和马上消费金融6000元贷款转出后占为己有。

2.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徐某甲赵某甲以帮被害人吴某某办理贷款为由,操作吴某某手机、获取吴某某某某乙,并在吴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用吴某某某某乙办理的马上金融5200元贷款转出后占为己有。

3.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徐某甲赵某甲以帮被害人杨某某办理贷款为由,操作杨某某手机、获取杨某某某某乙,并在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用杨某某某某乙办理的捷信金融30000元贷款转出后占为己有,后被杨某某发现,害怕报警,于是将30000元归还给被害人杨某某

4.2019年4月30日、2019年6月2日,被告人徐某甲赵某甲以帮被害人姚某某办理信用卡为由,二人先后两次操作姚某某手机、获取姚某某某某乙,并在姚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用姚某某某某乙办理的小赢钱包5600元贷款、支付宝网商贷2400元贷款、马上消费金融20000元贷款转出后占为己有。

5.2019年6月4日,被告人徐某甲赵某甲以帮被害人蒋某甲办理信用卡为由,操作蒋某甲手机、获取蒋某甲某某乙,并在蒋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用蒋某甲某某乙办理的小赢钱包8000元贷款和中邮消费金融50000元贷款转出后占为己有,后被蒋某甲发现,害怕其报警,于是将58000元归还给被害人蒋某甲

6.2019年6月8日,被告人徐某甲赵某甲以帮被害人李某甲办理贷款为由,操作李某甲手机、获取李某甲某某乙,并在李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用李某甲某某乙办理的中邮消费金融50000元贷款转出后占为己有。

7.2019年6月9日,被告人徐某甲赵某甲以帮被害人赵某丙办理贷款为由,将赵某丙约至息烽县永靖镇十字街,之后操作赵某丙手机、获取赵某丙某某乙,在赵某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用赵某丙某某乙办理的摇钱花8265元贷款转出后占为己有。

8.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徐某甲赵某甲以帮被害人康某甲办理贷款为由,操作康某甲手机、获取康某甲某某乙,并在康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用康某甲某某乙办理的安逸花3500元贷款和小赢钱包12200元贷款转出后占为己有。

9.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徐某甲赵某甲以帮被害人某某丙办理信用卡为由,操作某某丙手机、获取某某丙某某乙,并在某某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用某某丙某某乙办理的马上金融6000元贷款转出后占为己有。

10.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徐某甲赵某甲以帮徐某丙办理贷款为由,将徐某丙约至息烽县枧槽沟大桥,之后操作徐某丙手机、获取徐某丙某某乙,在徐某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用徐某丙某某乙办理的中邮消费金融3000元贷款转出后占为己有,后被徐某丙发现,害怕其报警,于是归还3000元给被害人徐某丙

11.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徐某甲赵某甲以帮唐某某、陈梅夫妇办理贷款为由,将被害人唐某某陈某某至在息烽县永靖镇十字街,被告人徐某甲操作唐某某手机、被告人赵某甲操作陈梅手机,获取唐某某、陈梅的某某乙,并在唐某某、陈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用唐某某某某乙办理的中邮消费金融6500元贷款和用陈梅某某乙办理的中邮消费贷款6000元贷款转出后占为己有。

12.2019年7月2日,被告人徐某甲赵某甲以帮被害人蒋某乙办理贷款为由,将被害人蒋某乙约至息烽县十字街,被告人徐某甲操作蒋某乙手机、获取蒋某乙某某乙,在蒋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用蒋某乙某某乙办理的微粒贷52000元贷款、支付宝网商贷12000元贷款、中邮消费循环贷10000元贷款转出后占为己有。

13.2019年7月3日,被告人徐某甲赵某甲以帮被害人康某乙办理贷款为由,将康某乙约至息烽县永靖镇一奶茶店,之后操作康某乙手机、获取康某乙某某乙,在康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用康某乙某某乙办理的安逸花5000元贷款转出后占为己有。

14.2019年7月4日,被告人徐某甲赵某甲以帮被害人李某乙办理贷款为由,将李某乙约至息烽县南大街李某乙门面,之后操作李某乙手机、获取李某乙某某乙,在李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用李某乙某某乙办理的小赢钱包12000元贷款和中邮消费金融50000元贷款转出后占为己有。

15.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徐某甲赵某甲以帮被害人卢某某办理贷款为由,将卢某某约至息烽县南大街,之后操作卢某某手机、获取卢某某某某乙,并在卢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用卢某某某某乙办理的中邮消费金融50000元贷款转出后占为己有。

16.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徐某甲以帮被害人廖某某办理贷款为由,将廖某某约至息烽县十字街,徐某甲操作廖某某手机、获取廖某某某某乙,在廖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用廖某某某某乙办理的分期乐11200元贷款和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内33500元现金转出后占为己有。

17.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徐某甲以帮被害人翁某甲办理贷款为由,将翁某甲约至息烽县永靖镇一奶茶店,徐某甲操作翁某甲手机、获取翁某甲某某乙,在翁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用翁生董某某乙办理的中邮消费金融6500元贷款转出后占为己有。

18.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赵某甲以帮被害人刘某某办理贷款为由,将刘某某约至息烽县永靖镇龙港新城,赵某甲操作刘某某手机、获取刘某某某某乙,在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用刘某某某某乙办理的中邮消费金融8000元贷款转出后占为己有。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甲于2019年7月29日到清镇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材料、银行流水明细、支付宝截图、个人信用报告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乙吴某某杨某某等19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廖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娜

检察官助理:徐新星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赵某甲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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