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8********,汉族,初中文化,**保险工作,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村**巷**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8********,汉族,中专文化,经营个体烟酒店,住江阴市**镇**村**郎**号。被告人赵某某曾因赌博,于2008年2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11年1月7日被该局行政拘留5日;因赌博于2011年1月26日被该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后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4月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宁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场**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和县**镇**村**号)。被告人宁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赵某某、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12日告知了被告人徐某甲、赵某某、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徐某甲、宁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姚铮,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徐某甲、赵某某、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甲、赵某某、宁某某、许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合谋,于2017年4月至8月或单独或交叉结伙在江阴市**镇**路**号、江阴市**镇**垂钓中心、江阴市**镇**村老年活动室等地开设“牛牛”赌局。其中被告人徐某甲参与开设赌场33场,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7万余元;被告人赵某某参与开设赌场13场,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被告人宁某某参与开设赌场8场,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徐某甲与许某某经事先合谋,于2017年4月份纠集他人在江阴市**镇**路**号开设赌场牟利,其中被告人徐某甲负责纠集赌客,许某某负责提供资金在赌场内出借给赌客,被告人徐某甲、许某某等人轮流抽庄风,上述各司其职开设赌局4场,共计抽得庄风款人民币2400余元。
2.被告人徐某甲与许某某经事先合谋于2017年7月份,纠集他人开设赌场牟利,其中被告人徐某甲负责纠集赌客,许某某负责提供资金在赌场内出借给赌客,被告人徐某甲、许某某等人负责抽庄风,上述人员在江阴市**镇**垂钓中心开设赌局5场、在江阴市**镇**村老年活动室开设赌局2场、在江阴市**镇**垂钓中心开设赌局2场,共计抽得庄风款人民币17000余元。
3.被告人徐某甲、宁某某与许某某经事先合谋于2017年7月份,纠集他人开设赌场牟利,其中被告人徐某甲、许某某负责纠集赌客,被告人宁某某负责提供资金在赌场内出借给赌客,上述人员在江阴市**镇**垂钓中心开设赌局5场、在江阴市**镇**巷**号开设赌局3场,共计抽得庄风款人民币24000余元。
4.被告人赵某某于2017年7月份,与他人合谋开设赌场,被告人赵某某负责纠集赌客,在江阴市**镇**村**郎**号开设赌局3场、在江阴市**镇**塘**号东北角的铁皮平房开设赌局2场,共计抽得庄风款人民币15000余元。
5.被告人赵某某、徐某甲经事先合谋于2017年7月份,纠集他人开设赌场牟利,其中被告人赵某某、徐某甲负责纠集赌客,上述人员在江阴市**镇**村**郎**号开设赌局5场、在王某某的江阴市**镇**垂钓中心开设赌局3场,共计抽得庄风款人民币24000余元。
6.被告人徐某甲于2017年8月左右,纠集他人在张家港市**酒店开设赌局2场,共计抽得庄风款8000余元。
事发后, 被告人赵某某、宁某某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20日主动至江阴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赵某某、宁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赵某某、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赵某某、宁某某共同开设赌场谋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赵某某、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梦醒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赵某某、宁某某均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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