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19〕397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镇**组,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街道**栋**号,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7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甲酒后驾驶湘******面包车过耒阳**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建设路****附近路段时,撞倒横路行人雷某某,被告人徐某甲将车辆停到路边后弃车离开现场。约10余秒钟后被告人资某某驾驶湘******小汽车由西往东行驶经过事故现场,从被害人雷某某身上碾压过去,造成雷某某当场死亡的后果。经鉴定:死者雷某某符合头胸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颅脑合并胸部脏器损伤死亡;被告人徐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69.63mg/lOOml。耒阳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甲、资某某各负主要责任,雷某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资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监控视频截图、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乙、陈小飞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甲、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勋文
2019年11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