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甲、谢某甲等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公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住南县**街镇**村第**村民小组。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于同年4月23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住长沙县***市场内。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于同年4月23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住沅江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1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4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住沅江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复议决定,于同年1月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于同年4月23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住沅江市**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1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4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住沅江市**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住沅江市**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住沅江市**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谢某甲、杨某甲、王某甲、冯某某、黄某甲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告人徐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夏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事实: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徐某甲通过“老年兄弟”微信群内,以反对益阳市北部片区建设垃圾焚烧发电站选址**村为由,在微信群内邀集被告人谢某甲、肖某乙、曾某甲(未到案)等人,利用微信大肆邀请**村村民加入微信群,并将群名称改为“坚决反对建垃圾焚烧站选址**村1群”。并由谢某甲、曾某甲两人在群内大肆发布反对建垃圾焚烧站等煽动性言语。为了具体实施反对该项目的建设,徐某甲在群内组织被告人徐某乙、谢某甲、曾某甲、夏某甲等人以及几十余名村民于2019年7月17日晚7时许,在沅江市**镇**村村部策划 商议聚众闹事等事宜,通过本次会议确定以被告人徐某甲为主,徐某乙、谢某甲、陈某甲等人负责组织、煽动村民以拉横幅游行、发放宣传资料、冲击政府、堵路、堵桥等方式给政府施压,目的是要政府停止在**镇**村建设垃圾焚烧发电站。并在会议上明确分工,由徐某甲为财务总管,谢某甲、曾某甲、陈某甲负责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等方式收取村民捐款(会议当天以谢某甲为主,共筹款11000元),徐某乙和王某丙负责制作横幅及宣传单。

7月1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徐某乙在微信群内煽动**镇**村村民聚集到村部,村部聚集的100余名群众以反对建垃圾焚烧站为由,由被告人王某甲提供横幅,在村部拉扯横幅。当日10时许,**村100余名村民以打横幅游行示威的形式前往**镇人民政府,以李某甲为首等十余名妇女在镇政府院内大声辱骂村支部书记夏某乙,严重扰乱政府正常的办公秩序。直至下午13时许,由**镇政府干部现场答复:“周一将给出明确答复”!随后,村民相继离开镇政府。徐某乙现场带领参与闹事村民至**镇**大酒店集体开餐,共4桌,由徐某乙先前垫付2000元餐费,随后由被告人徐某甲予以报销。

7月19日,以被告人徐某甲、谢某甲等人为首的骨干分子,在微信群内大肆发布煽动性言语,鼓动不明真相群众积极参与。徐某甲于19日17时许,在群内号召:“准备游行”!等煽动性言语。

7月20日上午8时许,在**村村部聚集100余名村民,由被告人王某甲提供横幅,周某某提供录音喇叭及防暑药品,陈某乙负责喇叭录音,肖某乙负责安排矿泉水,朱某某负责安排吃饭。当日9时许,主要以李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夏某甲、徐某乙、徐某丙等人为首,以拉横幅、喊口号的方式游行示威至**镇人民政府并冲击政府办公楼,聚众扰乱镇政府正常办公秩序。15时许,驻村工作组干部在**村部开会,村民谢某丙手持扩音器在村部大厅高声播放反对建站的录音,经工作组干部罗某某多次劝阻无效后,抢过扩音器摔在地上。谢某丙及现场群众将罗某某围困在村部,罗某某撤退至村部会议室,被告人徐某乙在微信上看到罗某某摔扩音器的视频后,骑车赶至村部会议室,见罗某某己被现场以谢某丙为首的村民围困在会议室不得离开,随即冲上前与围观的多名群众对罗某某实施殴打。案发后,镇政府干部与执勤维稳的特警立即赶至现场,欲将罗某某带离现场就医时,遭到周边群众阻拦,并将罗某某围困在村部地坪,不让其离开村部,以侮辱等方式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陈某乙多次通过录音扬声器循环播放的模式,煽动在场群众阻扰现场的干部、特警带罗某某离开,要求罗某某赔礼道歉、赔钱,否则不许离开。被告人夏某甲、曹某甲、鲁某某、谢某丙等人在村部地坪多次辱骂、侮辱罗某某。夏某甲将扩音器放到罗的耳边、裆部对其进行骚扰。由于天气酷热,罗某某身体脱水,**镇政府副镇长邬某某递水给罗某某时,夏某甲抢过矿泉水当面撒在地上。直至晚上22时许,政府干部强行将罗某某转移至村部卫生室打点滴,夏某甲、谢某丙、曹某甲等人跟至卫生室拿扩音器对罗进行辱骂、骚扰。直至21日0时许,人群逐渐散去,罗某某才得以离开村部,获得人身自由。罗某某与谢某丙发生争执后,被谢某丙、陈某乙等人煽动村民限制其人身自由,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遭到了徐某乙等人的殴打,导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

7月21日上午8时许,在沅江市**镇**村村部聚集200余名群众,以杨某丙、陈某丙、覃某某等人为首组织采用静坐、拦车等方式堵塞**镇**村部门口省道202线,要求释放涉嫌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陈某乙。被告人冯某某与黄某甲组织刘某某、彭某某赴南县**广告公司制作10条横幅用于堵路。被告人杨某甲现场为堵路人员提供防晒伞,并由杨某甲分发横幅悬挂于村部、省道20*线交通干道。9时许,**派出所民警黄某戊在村部大厅内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像时,遭到群众围攻,民警张某某赶到现场支援。以王某乙为首,伙同被告人鲁某某、李某乙、韩某某等人对民警黄某戊、张某某实施殴打、抓扯等行为。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联系曾某丙在村部搭建喜棚为堵路人员提供饭菜,并由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支付购买菜品、液化气等费用。13时许,交警谭某某对现场被堵车辆进行疏导时,村民拒绝配合,执意堵路。堵路持续至16时许,以冯某某、黄某甲为首组织高某某、彭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村村部三楼组织、策划将堵路地点转移至**乐园路口(省道2*4线与省道20*线交汇处),黄某甲现场用喇叭吆喝村民聚集,由冯某某现场煽动群众将堵路地点转移至乐园路口。随后以冯某某为首在乐园路口开始现场组织将乐园路口各路口以拉扯横幅的方式堵路,堵路持续至当天晚上7时,堵路时间长达11小时之久。

7月22日上午8时许,沅江市政府组织专家在**镇向阳粮库附近就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对村民进行解答释疑。进行不到5分钟,被万某某、谢某丙、石某某、杨某乙、舒某某等人利用喇叭录音、喊口号等方式干扰、破坏会场,导致答疑会无法继续进行。8点40分,答疑会现场群众全部聚集省道202线,十分钟后,由龙某某持已录音的喇叭在向阳粮仓及省道202线来回穿插,现场鼓动村民都去**街大桥南嘴桥头堵路。高某某等人在路上拦车,安排村民上车。10时许,100余名村民陆续聚集至**街大桥南嘴桥头(省道204线),被告人冯某某现场组织村民以打横幅的方式将**街大桥堵塞。被告人杨某甲现场提供后勤保障,为堵路村民提供矿泉水、防暑药物等。10时20分,郭某某为首具体实施拦车,致使部分车辆长时间滞留。现场政府工作人员、执勤交警、南嘴派出所民警黄某丁疏导被堵车辆时,均不同程度遭到堵桥人员抗拒,导致无法疏通交通要道。11时许,南嘴派出所辅警黄某乙在协助民警执法取证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拉扯横幅、闹事的群众录像时,遭到向某某、曹某乙、王某乙、宾某某、等人动手殴打;民警黄某丙在制止向某某等人殴打辅警黄某乙时也遭到不同程度的暴力抗法,黄某丙、黄某乙遭到暴力抗法后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均已构成轻微伤。随后,被告人谢某丙、胡某某等妇女现场敲鼓助威。12时许,由被告人杨某甲联系被告人王某甲将饭菜送至**街桥头,再由谢某乙现场分发饭菜。堵路持续至下午16时30分许,政府领导现场宣布垃圾焚烧站项目暂缓并释放已被行政拘留的陈某乙后,堵桥村民才陆续撤离**街大桥相关路段,交通秩序逐步得到恢复。本次堵桥时间长达7小时之久。

2.非法拘禁的事实。

2020年7月20日15时许,驻村工作组干部在**村部开会,村民谢某丙手持扩音器在村部大厅高声播放反对建站的录音,经工作组干部罗某某多次劝阻无效后,抢过扩音器摔在地上。谢某丙及现场群众将罗某某围困在村部,罗某某撤退至村部会议室,被告人徐某乙在微信上看到罗某某摔扩音器的视频后,骑车赶至村部会议室,见罗某某己被现场以谢某丙为首的村民围困在会议室不得离开,随即冲上前与围观的多名群众对罗某某实施殴打。案发后,镇政府干部与执勤维稳的特警立即赶至现场,欲将罗某某带离现场就医时,遭到周边群众阻拦,并将罗某某围困在村部地坪,不让其离开村部,以侮辱等方式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陈某乙多次通过录音扬声器循环播放的模式,煽动在场群众阻扰现场的干部、特警带罗某某离开,要求罗某某赔礼道歉、赔钱,否则不许离开。被告人夏某甲、曹某甲、鲁某某、谢某丙等人在村部地坪多次辱骂、侮辱罗某某。被告人夏某甲将扩音器放到罗的耳边、裆部对其进行骚扰。由于天气酷热,罗某某身体脱水,**镇政府副镇长邬某某递水给罗某某时,夏某甲抢过矿泉水当面撒在地上。直至晚上22时许,政府干部强行将罗某某转移至村部卫生室打点滴,夏某甲、谢某丙、曹某甲等人跟至卫生室拿扩音器对罗进行辱骂、骚扰。直至21日0时许,人群逐渐散去,罗某某才得以离开村部,获得人身自由。罗某某与谢某丙发生争执后,被谢某丙、陈某乙等人煽动村民限制其人身自由,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遭到了徐某乙等人的殴打,导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

3.妨害公务的行为。

2019年7月22日1O时许,被告人夏某甲积极赶到沅江市南嘴镇**街大桥南嘴桥头参与堵桥,期间一台面包车想强行通过堵桥现场,因向某某(已判)不让其通行,进而与面包车司机发生言语争执,并两次冲上去想殴打面包车司机,均被旁边群众拦下,期间执勤村辅警黄某乙上去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取证时,遭堵桥村民起哄抢夺执法记录仪,夏某甲在现场使用扩音喇叭煽动现场村民抗拒现场民、辅警执法,曹某乙、向某某、王某乙(以上三人已判)等人开始对村辅警黄某乙拳打脚踢,在增援警力赶到时,夏某甲为保护在现场殴打警察的曹某乙、向某某、王某乙等人不被公安机关带走,在现场用喇叭煽动村民公然对抗执法警察,导致民警黄某丙、辅警黄某乙遭到不同程度殴打,二人伤势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

2019年11月28日下午4时许,根据上级统一安排,由公安、政府组成了联合工作组来到沅江市**镇**村对涉案嫌疑人鲁某某进行劝投工作;在经过**村幸福片九队的时候,遭到被告人徐某乙的辱骂,工作组成员之一南嘴派出所所长欧阳某某现场出示警官证后多次口头制止徐某乙的辱骂工作组成员的违法行为,但徐某乙不为所动,仍继续辱骂工作组的人员,曾某乙随即上前口头制止徐某乙,要他不要这样骂人,徐某乙则挥舞头对着曾某乙头部打了一拳,曾某乙被打后口头传唤徐某乙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此过程中,徐某乙仍采取暴力的方式抗拒执法,导致曾某乙右手户口受伤;曾某乙的伤势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徐某甲、谢某甲、王某甲、冯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徐某乙于2019年11月28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甲、夏某甲于2019年12月4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12月2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机关发破案报告及有关书证;

2.证人曾某乙、曹某甲等人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谢某甲、杨某甲、王某甲、冯某某、黄某甲、徐某乙、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文书;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谢某甲、杨某甲、王某甲、冯某某、黄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告人夏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徐某乙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夏某甲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利清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徐某乙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夏某甲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甲、谢某甲、杨某甲、王某甲、冯某某、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2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