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淮安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路**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8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涟水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涟水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苏省阜宁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镇**街**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4月2日被浙江省嘉兴市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许某某和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听取了三名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和徐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徐某甲
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徐某甲单独或者与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先后在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杭州市、绍兴市等地的道路上,先驾驶二轮电瓶车故意刮擦他人的小型汽车,然后假装人受伤和车损坏,再以索要赔偿金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作案38起,骗取数额共计人民币28200元(以下币种同),实得22550元。其中,被告人徐某甲与他人共同作案5起,骗取数额共计7300元,实得1650元;单独作案33起,骗取数额20900元。
(一)被告人徐某甲与他人共同作案5起,骗取数额共计7300元,分得165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2日上午11时某某,被告人徐某甲、许某某,在苏州市新区地铁3号线长亭站附近,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沈建平驾驶的苏E9H****轿车发生碰撞,骗得沈建平人民币1200元。其中,被告人许某某分得1200元。
2.2019年8月26日下午18时某某,被告人徐某甲、许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通惠路和亚太路路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周某甲才驾驶的浙APG****轿车碰撞,骗得周某甲才人民币2300元。其中,被告人徐某甲分得1200元,被告人许某某分得1100元。
3.2019年9月12日晚上22时某某,被告人徐某甲、许某某在嘉兴市秀洲区三元路某某建国北路交叉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彭某某驾驶的浙F39****轿车碰撞,骗得彭某某人民币1200元。被告人许某某分得1200元。
4.2019年11月15日下午17时某某,被告人徐某甲、刘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104国道与山某某路口直行时,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厉某某驾驶的浙AS1****轿车碰撞,骗得厉某某人民币800元。其中,被告人徐某甲分得450元,被告人刘某某分得350元。
5.2019年11月20日晚上18时某某,被告人徐某甲、刘某某在上虞区曹娥街道博文路和人民西路路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吴某甲驾驶的轿车碰撞,骗得吴某甲人民币1800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分得1800元。
(二)被告人徐某甲单独作案33起,骗取金额209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3日下午17时某某,被告人徐某甲在苏州市吴江区227省道莺胡公园附近,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汤某甲驾驶的苏E33****轿车发生碰撞,骗得汤某甲400元。
2.2019年8月20日上午10时某某,被告人徐某甲在嘉兴市南湖区三环西路某某桐乡大道路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曹某甲根驾驶的浙F89****轿车碰撞,骗得曹某甲根1000元。
3.2019年8月27日晚上20时某某,被告人徐某甲在余杭临平人民大道和临东路交叉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李某某芳驾驶的浙FB0****轿车碰撞,骗得李某某芳400元。
4.2019年8月28日下午17时某某,被告人徐某甲在杭州市余杭区新丝路某某振兴东路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曹某乙驾驶的湘AB7****轿车碰撞,骗得曹某乙1000元。
5.2019年9月3日晚上20时某某,被告人徐某甲在嘉兴市南湖区龙腾路和昌盛中路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肖某甲驾驶的浙F62****轿车碰撞,骗得肖某甲3500元。
6.2019年9月5日上午8时某某,被告人徐某甲在嘉兴市秀洲区秀清路和龙盛路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朱张某甲驾驶的浙F1S****轿车碰撞,骗得朱张某甲300元。
7.2019年9月12日晚上18时某某,被告人徐某甲在嘉兴市南湖区常某某与洪兴路交叉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胡某某驾驶的浙FU9****轿车碰撞,骗得胡某某400元。
8.2019年9月18日下午17时某某,被告人徐某甲在苏州市吴江区平某某镇平某某汽车站附近,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沈某甲驾驶的苏EA6****轿车发生碰撞,骗得沈某甲400元。
9.2019年9月22日晚上18时某某,被告人徐某甲在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312国道南某某路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杨某甲驾驶的苏E6A****轿车发生碰撞,骗得杨某甲700元。
10.2019年9月25日上午10时某某,被告人徐某甲在嘉兴市秀洲区华云路转至昌盛路附近,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朱某甲驾驶的浙F87****轿车碰撞,骗得朱某甲伟200元。
11.2019年9月25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甲在嘉兴市秀洲区长虹路某某洪兴路交叉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浙FY6****轿车碰撞,骗得王某甲800元。
12.2019年10月10日上午10时某某,被告人徐某甲在苏州市吴江区西二环路到盛坛路交叉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吴某乙驾驶的苏UCV****轿车发生碰撞,骗得吴某乙400元。
13.2019年10月10日下午17时某某,被告人徐某甲在苏州市吴江区城中花园附近,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孙某甲驾驶的苏E56****轿车发生碰撞,骗得孙某甲300元。
14.2019年10月12日晚上18时某某,被告人徐某甲在嘉兴市秀洲区洪波路路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浙FQ7****轿车碰撞,骗得陈某甲400元。
15.2019年10月12日晚上18时某某,被告人徐某甲在嘉兴市秀洲区常某某和洪波路路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张某乙驾驶的轿车碰撞,骗得张某乙300元。
16.2019年10月15日下午18时某某,被告人徐某甲在嘉兴市桐乡市320国道与桐德公路路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朱某乙驾驶的浙F71****轿车碰撞,骗得朱某乙300元。
17.2019年10月16日下午18时某某,被告人徐某甲在杭州市余杭区藕花洲大街和兴某某交叉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罗卫海驾驶的皖K54****轿车碰撞,骗得罗卫海400元。
18.2019年10月18日上午8时某某,被告人徐某甲在杭州市余杭区五洲路水果市场附近,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金某某栋驾驶的浙AN0****轿车碰撞,骗得金某某栋600元。
19.2019年10月20日上午10时某某,被告人徐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杨某乙线和睦村一桥上,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夏某甲驾驶的浙AF8****轿车碰撞,骗得夏某甲2000元。
20.2019年10月20日上午8时某某,被告人徐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萧绍路某某新城路附近,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轿车碰撞,骗得马某某800元。
21.2019年10月21日上午8时某某,被告人徐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城路往北塘路东,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谭某甲驾驶的浙AP1****轿车碰撞,骗得谭某甲500元。
22. 2019年10月21日傍晚17时某某,被告人徐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谬家村所前北路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陈某乙驾驶的浙AW6****轿车碰撞,骗得陈某乙500元。
23.2019年10月24日晚上17时某某,被告人徐某甲在嘉兴市秀洲区三环西路某某中山路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唐佳琪驾驶的浙F68****轿车碰撞,骗得唐佳琪200元。
24.2019年10月26日下午16时某某,被告人徐某甲在嘉兴市秀洲区新洲路和中山西路路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武某某驾驶的浙FH8****轿车碰撞,骗得武某某500元。
25.2019年11月1日下午18时某某,被告人徐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所前北路某某东复线联东路交叉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汤某乙驾驶的浙AV8****轿车碰撞,骗得汤某乙300元。
26.2019年11月4日晚上20时某某,被告人徐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由南向北到道源路口右转时,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何正华驾驶的浙AL2****轿车碰撞,骗得何正华300元。
27.2019年11月6日晚上17时某某,被告人徐某甲在宁波市余姚市城东阳明逸养院门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钱某甲彬驾驶的浙B30****轿车碰撞,骗得钱某甲彬600元。
28.2019年11月7日晚上5点多,被告人徐某甲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227省道盛泽镇和平某某镇交界的地方,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钱某乙驾驶的苏E70****轿车发生碰撞,骗得钱某乙300元。
29.2019年11月11日晚上17时某某,被告人徐某甲在萧山区所前路.联东路交叉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宋某某驾驶的浙AJW****轿车碰撞,骗得宋某某1000元。
30.2019年11月13日下午17时某某,被告人徐某甲在萧山区所前路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裘某某驾驶的浙A2A****轿车碰撞,骗得裘某某400元。
31.2019年11月17日下午14时某某,被告人徐某甲在宁波市海曙区中基雅戈尔附近,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浙B8N****轿车碰撞,骗得黄某某1000元。
32.2019年11月20日晚上20时某某,被告人徐某甲在上虞区曹娥街道赵家大桥五星中路红绿灯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曹某丙雨驾驶的浙DC8****轿车碰撞,骗得曹某丙雨200元。
33.2019年11月21日晚上18时某某,被告人徐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03省道与亚太路交叉口附近,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周某乙一驾驶的浙AQ6****轿车碰撞,骗得周某乙一500元。
二.被告人许某某
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许某某单独或者与被告人徐某甲、刘某某,先后在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杭州市、绍兴市等地的道路上,先驾驶二轮电瓶车故意刮擦他人的小型汽车,然后假装人受伤和车损坏,再以索要赔偿金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作案32起,骗取数额共计21700元(包括未遂1起,数额500元),实得18200元。其中,被告人许某某与他人共同作案4起,骗取数额共计6500元,分得3500元;单独作案28起,骗取数额共计15200元(未遂500元)。
(一)被告人许某某与他人共同作案4起,骗取数额共计6500元,分得3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2日上午11时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徐某甲在苏州市新区地铁3号线长亭站附近,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沈建平驾驶的苏E9H****轿车发生碰撞,骗得沈建平人民币1200元。其中,被告人许某某分得1200元。
2.2019年8月26日下午18时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徐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通惠路和亚太路路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周某甲才驾驶的浙APG****轿车碰撞,骗得周某甲才人民币2300元。其中,被告人许某某分得1100元,被告人徐某甲分得1200元。
3.2019年9月12日晚上10时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徐某甲在嘉兴市秀洲区三元路某某建国北路交叉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彭某某驾驶的浙F39****轿车碰撞,骗得彭某某人民币1200元。被告人许某某分得1200元。
4.2019年10月22日晚上18时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在杭州市滨江区彩虹大道和风情大道交叉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吴某丙驾驶的浙A01****轿车碰撞,骗取吴某丙人民币1800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分得1800元。
(二)被告人许某某单独作案28起,骗取数额共计15200元(未遂1起,数额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12日中午12时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在嘉兴经济开发区万达附近,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祝某某驾驶的轿车碰撞,骗得祝某某700元。
2、2019年8月13日晚上17时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524国道与晨某某路路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王某乙强驾驶的浙F83****轿车发生碰撞,骗得王某乙强300元。
3.2019年8月18日晚上20时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在嘉兴市南湖区城南街道第一医院北嘉兴大桥下,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周学刚驾驶的浙F84****轿车碰撞,骗得周学刚500元。
4.2019年8月19日下午17时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在嘉兴市南湖区市场路某某桐乡大道路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周某丙驾驶的浙FS9****轿车碰撞,骗得周某丙150元。
5.2019年8月20日中午12时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在嘉兴市南湖区市场路和文某某附近,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孙某乙驾驶的浙F88****轿车碰撞,骗得孙某乙350元
6.2019年8月20日下午17时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在嘉兴市秀洲区秀园路和龙盛路附近,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朱某丙驾驶的浙FB0****轿车碰撞,骗得朱某丙250元。
7.2019年8月24日下午18时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徐某乙驾驶的浙AG2****轿车碰撞,骗得徐某乙150元。
8.2019年9月4日上午8时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在嘉兴市南湖区嘉桐公路天佑大桥附近,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章某某驾驶的浙F3K****轿车碰撞,骗得章某某600元。
9.2019年9月4日晚上20时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在嘉兴市秀洲区东升西路嘉洲美都小区附近,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沈某乙驾驶的浙F06****轿车碰撞,骗得沈某乙1200元。
10.2019年9月9日下午17时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在嘉兴市文仓路和秀园大桥交叉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夏某乙驾驶的浙F06****轿车碰撞,骗得夏某乙500元。
11.2019年9月11日晚上18时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在嘉兴市南湖区中环南路某某嘉兴市第一医院北通道交叉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王某丙驾驶的苏EB6****轿车碰撞,骗得王某丙300元。
12.2019年9月15日上午9时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在嘉兴市秀洲区320国道和中山西路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沈某丙驾驶的浙FX5****轿车碰撞,骗得沈某丙500元。
13、2019年9月17日晚上20时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南二环路附近的红绿灯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钱某丙驾驶的苏E17****轿车发生碰撞,骗得钱某丙300元。
14.2019年9月19日晚上18时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南三环松某某附近,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张某丙驾驶的苏EX0****发生碰撞,骗得张某丙600元。
15.2019年9月20日上午8时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一座大桥下,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姚某某驾驶的苏E06****轿车发生碰撞,骗得姚某某600元。
16.2019年9月29日下午18时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通和路和312国道交叉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苏U02****轿车发生碰撞,骗得郭某某600元。
17.2019年9月20日晚上17时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在桐乡市桐德线与二环西路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郁某某驾驶的浙FS7****轿车碰撞,骗得郁某某600元。
18.2019年10月14日上午8时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在嘉兴市南湖区锦霞路和水果批发市场附近,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杜某某火驾驶的轿车碰撞,骗得杜某某火800元。
19.2019年10月14日晚上20时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在嘉兴市秀洲区常某某与吉杨某丙交叉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陈某丙驾驶的浙F23****轿车碰撞,骗得陈某丙500元。
20.2019年10月20日上午10时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往萧山方向通惠路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曹某丁驾驶的浙ABJ****轿车碰撞,骗得曹某丁500元。
21.2019年10月29日晚上18时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在宁波市海曙区临甬线栎社方向往宁波,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周永红驾驶的浙BN0****轿车碰撞,骗得周永红800元。
22.2019年11月6日晚上19时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博奥路彩虹大道路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章丽娜驾驶的浙AVZ****轿车碰撞,骗得章丽娜400元。
23.2019年11月8日早上7时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绿洲华庭小区东门附近,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水某某驾驶的苏ET5****轿车发生碰撞,骗得水某某300元。
24.2019年11月13日晚上19时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张某丁桥与通惠路琴山下附近的红绿灯附近,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谭某乙驾驶的轿车碰撞,骗得谭某乙600元。
25.2019年11月14日上午8时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宁东路和文明路路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徐某丙驾驶的浙AL1****轿车碰撞,骗得徐某丙800元。
26.2019年11月15日上午10时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在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某某滨康某某交叉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杨某丁军驾驶的浙A65****轿车碰撞,骗得杨某丁军300元。
27.2019年11月20日晚上19时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在上虞区曹娥街道人民中路和舜杰路路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施政驾驶的浙DK2****轿车碰撞,骗得施政1500元。
28.2019年11月20日晚上20时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在上虞区百官街道舜江东路和凤山路交叉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杨某戊驾驶的浙D26****轿车碰撞,后向杨某戊索赔500元(未遂)。
三.被告人刘某某
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单独或者与被告人许某某、徐某甲,先后在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杭州市、绍兴市等地的道路上,先驾驶二轮电瓶车故意刮擦他人的小型汽车,然后假装人受伤和车损坏,再以索要赔偿金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作案19起,骗取数额共计15400元,实得14950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与他人共同作案3起,骗取数额共计4400元,实得3950元;单独作案16起,骗取数额共计11000元。
(一)被告人刘某某与他人共同作案3起,骗取数额共计4400元,分得3950元,分得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2日晚上18时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在杭州市滨江区彩虹大道和风情大道交叉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吴某丙驾驶的浙A01****轿车碰撞,骗取吴某丙人民币1800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分得1800元。
2.2019年11月15日下午17时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徐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104国道与山某某路口直行时,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厉某某驾驶的浙AS1****轿车碰撞,骗得厉某某人民币800元。其中,被告人徐某甲分得450元,被告人刘某某分得350元。
3.2019年11月20日晚上18时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徐某甲在上虞区曹娥街道博文路和人民西路路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吴某甲驾驶的轿车碰撞,骗得吴某甲人民币1800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分得1800元。
(二)被告人刘某某单独作案16起,骗取数额共计11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8日中午11时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227省道右转至大板路,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杨某己驾驶的苏EV8****轿车发生碰撞,骗得杨某己700元。
2.2019年10月10日上午8时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中学门口附近,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唐某某驾驶的苏EU2****轿车发生碰撞,骗得唐某某500元。
3.2019年10月10日下午17时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227省道,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肖某乙萍驾驶的苏EC9****轿车发生碰撞,骗得肖某乙萍500元。
4.2019年10月10日晚上19时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新华花园附近,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吴某丁驾驶的苏E9R****轿车发生碰撞,骗得吴某丁700元。
5.2019年10月11日上午8时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汽车站加油附近,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王某丁驾驶的苏EOT****轿车发生碰撞,骗得王某丁400元。
6.2019年10月12日上午11时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在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和新洲路交叉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薛某某驾驶的浙F15****轿车碰撞,骗得薛某某800元。
7.2019年10月12日晚上18时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在嘉兴市秀洲区三环西路至中山西路,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张某戊驾驶的轿车碰撞,骗得张某戊1500元。
8.2019年10月20日上午10时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所前北路某某通惠南路交叉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沈某丁俊驾驶的浙APV****轿车碰撞,骗得沈某丁俊300元。
9.2019年10月21日上午8时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新城路和104国道的交叉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管某甲驾驶的轿车碰撞,骗得管某甲800元。
10.2019年10月21日傍晚18时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03省道育才路往市心路口方向,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楼某某驾驶的浙AR6****轿车碰撞,骗得楼某某400元。
11.2019年10月28日上午8时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在宁波市鄞州区宁南立交桥往环城南路附近,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任某某驾驶的浙B39****轿车碰撞,骗得任某某300元。
12.2019年10月28日上午10时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在宁波市鄞州区蔬菜批发市场往环城南路高架方向,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应某某驾驶的浙BJ5****轿车碰撞,骗得应某某800元。
13.2019年10月29日晚上17时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伙在宁波市海曙区S214省道洛兹家具市场附近,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孙某丙驾驶的浙B69****轿车碰撞,骗得孙某丙500元。
14.2019年10月29日晚上18时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在宁波市海曙区S214省道石碶街道横涨村附近,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凌永光驾驶的浙BH0****轿车碰撞,骗得凌永光2000元。
15.2019年11月1日8时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新城路和金城路的交叉口,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郎某某驾驶的轿车碰撞,骗得郎某某500元。
16.2019年11月4日上午8时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长山三号桥由南向北开到桥中心时,故意用电瓶车与被害人蔡某某驾驶的浙ABS****轿车碰撞,骗得蔡某某300元。
被告人徐某甲、许某某和刘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被抓获。被告人许某某和刘某某的亲属各退赃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瓶车、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住宿记录、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建平、周某甲才、彭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许某某、刘某某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支付宝交易记录、财付通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许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许某某和刘某某单独或者共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许某某和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程草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许某某和刘某某现均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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