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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詹某某等13人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未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徐某甲(外号“**”、“**”),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乡**路**号,现住福建省**县**乡**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詹某某(别名陈某某,外号“**”),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 ,于2019年5月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乳名“**”),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8********,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外号“**”),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7********,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于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镇**村**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男, 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5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丙(别名**,外号“**”),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县**乡**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5月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甘某某(外号“**”),男, 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镇**村**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镇**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5月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市**县**小区**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5月8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街道**村**号,现住广东省**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市**区**镇**村**号。 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于同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市**镇**村委会**村**号。 因涉嫌诈骗罪 ,于2019年5月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区**路**号**小区**室,现住福建省**市**区**路**号**小区**室。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5月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于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颜某某、詹某某、徐某乙、汤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郭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王某某、徐某丙、甘某某、江某某、赖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1、2019年2月份,被告人徐某甲和颜某某、徐某乙共同预谋进行网络(杀猪盘)诈骗,由徐某甲出资购买手机、笔记本电脑,安排赖某某在**的**小区和**社区租赁房屋,提供诈骗网站2228234.com,颜某某安排谭某某购买珍爱网账号,徐某乙具体安排人员操作,从网上买来作案微信号,由白某某(已刑拘)等人寻找目标聊天,引诱其到博彩网站投注,汤某某、谭某某负责后台数据操纵并监督员工。徐某甲、颜某某和徐某乙分别按照诈骗资金的30%、30%和40%进行分赃。2019年4月15日至25日,诈骗被害人李某某共计人民币59000元。

2、2019年4月份,被告人詹某某伙同徐某丁(在逃)、徐某戊(在逃)预谋到缅甸进行网络(杀猪盘)诈骗,詹某某和徐某戊租赁房屋,徐某戊购买作案手机,徐某丁提供笔记本电脑,詹某某向徐某甲租用网站3314123.com用于诈骗,徐某戊等人负责用手机寻找目标客户,引诱目标到博彩网站充值,徐某丁负责操纵后台。2019年4月6日,诈骗被害人伍某某共计人民币100000元;2019年4月6日至7日,诈骗被害人彭某某共计人民币15900元。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18年以来,被告人徐某甲让其亲戚、老乡去多个银行办理成套的银行卡(包括银行卡、U盾、手机卡、身份证复印件),予以高价收购,并加价从网上卖出。先后雇用谭某某、王某某、江某某帮忙验证银行卡,合格的由徐某甲向对方付款,后将银行卡邮寄到购买者指定的地点。徐某甲共收购转卖他人银行卡987套。期间,被告人徐某丙非法收购他人银行卡45套,被告人甘某某非法收购他人银行卡28套,被告人赖某某非法收购他人银行卡7套,上述收购来的银行卡均卖给了被告人徐某甲,用于牟利。

(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2018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甲在**公司租用大量域名,联系被告人郭某某将域名制作成博彩网站(业内称杀猪盘),再由徐某甲通过微信(昵称:**,微信号**;另一微信昵称:**,微信号**)和QQ(号码**,昵称:**;另一QQ号码**,昵称:**)与客户联系,向外出租该博彩网站,用于他人违法犯罪活动,并提供网站维护服务。2019年2月份,被告人徐某甲又雇佣被告人黄某某帮其与客户联系出租博彩网站业务。2019年1月份以来,共向外出租博彩网站375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共计59000元,数额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共计987张;利用信息网络设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并对外出租375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数罪并罚。

被告人詹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共计 115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颜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共计5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共计5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谭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共计59000元,数额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数罪并罚。

被告人汤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共计 5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丙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共计45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甘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共计28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江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赖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共计7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某利用信息网络设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利用信息网络设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延光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詹某某、颜某某、徐某乙、谭某某、汤某某、徐某丙、甘某某、王某某、江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被告人赖某某、黄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侦查卷宗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换押证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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