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徐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83********,汉族,大专肄业,重庆市江津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花园**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蒲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卓,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11985********,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蒲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蒲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11985********,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广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潇巍,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罗某甲、徐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徐某甲办理多张银行卡在网上从事比特币交易。2019年12月开始,徐某甲介绍被告人罗某甲办理多张银行卡帮助其接收转账和购买比特币。2020年1月开始,罗某甲介绍被告人徐某乙办理多张银行卡帮助徐某甲接收转账和购买比特币。三被告人约定,罗某甲或徐某乙收款后每购买一个比特币,徐某甲支付给罗某甲400元人民币,如果使用的是徐某乙的银行卡收款,则罗某甲相应的支付200元人民给徐某乙。期间,三被告人每次收到款后,均以购买比特币的方式迅速将收到的同等金额的钱款转出,三被告人接收转账的银行卡账户多次被冻结、止付,三被告人在接受转账之前对相应收款账户进行多次小额使用操作确保账户可使用。经蒲江县公安局侦查查明,在以下诈骗案件中,被害人的钱款转入三被告人的银行卡账户后被迅速转出:
1.徐某丙被诈骗案中,被害人徐某丙于2019年11月29日09时28分转款55000元至一级卡江某某账户(卡号:62366814200********),江某某账户于09时31分转款50000元至二级卡徐某甲账户(卡号:62169190********),被告人徐某甲于09时38分转款50000元至三级卡蓝某某账户(卡号:60138220006********)。
2.张某某被诈骗案中,被害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00时06分转款19850元至一级卡闵某某账户(卡号:62284803395********),闵某某账户于00时18分转款24000元至二级卡徐某甲账户(卡号:62305800001********),被告人徐某甲于00时23分转款24000元至三级卡许某某账户(卡号:62146249210********)。
3.林某某被诈骗案中,被害人林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19时42分转款32520元至一级卡范某某账户(卡号:62122520180********),范某某账户于19时45分转款24700元至二级卡徐某甲账户(卡号:62169190********),被告人徐某甲于19时47分转款24704元至三级卡徐某丁账户(卡号:62266317********)。
4.唐某某被诈骗案中,被害人唐某某于12月20日16时05分转款30710元至一级卡苏某某账户(卡号:62179933001********),苏某某账户于16时21 分转款40700元至二级卡徐某甲账户(卡号:62169190********),被告人徐某甲于16时26分转款46900元至三级卡黄某甲账户(卡号:6229083931********)。
5.宋某甲被诈骗案中,被害人宋某甲于2020年02月27日08时59分转款17000元到一级卡袁某某账户(卡号:62179933001********),袁某某账户于09时03分转款17000元到二级卡徐某乙账户(卡号62308800200********),被告人徐某乙于09时06分转款17000元至三级卡宋某乙账户(卡号:62366011********)。
6.刘某甲被诈骗案中,被害人刘某甲于2020年02月19日19时34分转款41000元到一级卡龚某某账户(卡号:62284803395********),龚某某账户于19时38分转款40990元到二级卡徐某乙账户(卡号:62284804689********),被告人徐某乙于19时40分转款40990至三级卡胡某某账户(卡号:62177323********)。
7.王某甲被诈骗案中,被害人王某甲于2020年02月28日14时49分转款35450元至一级卡黄某乙账户(卡号:62284103346********),黄某乙账户于14时53分转款35440元至二级卡徐某乙账户(卡号:62308800200********),被告人徐某乙于14时55分转款35440元至三级卡颜某某账户(卡号:62220210011********)。
8.吴某某被诈骗案中,被害人吴某某于2020年02月28日09时16分转款276000元、09时24分转款300000至一级卡黄某乙印账户(卡号:62284103346********),黄某乙印账户于10时26分转款50000元至二级卡徐某乙账户(卡号:62308800200********),被告人徐某乙于10时28分转款50000元至三级卡刘某乙账户(卡号:62315200600********)。
9.陈某甲被诈骗案中,被害人陈某甲利用微信于2020年01月30日11时25分转款5000元,11时28分转款2000元,11时30分转款500元至一级卡王某乙账户(卡号:62284103346********),王某乙账户于12时20分转款7500元至二级卡罗某甲账户(卡号:62170038100********),被告人罗某甲于12时23分转账7500元至他人微信账户(账号:1055840********)。
10.陈某乙被诈骗案中,被害人陈某乙于2020年02月03日16时08分转款38000元至一级卡王某丙账户(卡号:62284303381********),王某丙账户于16时13分转款37990元至二级卡罗某甲账户(卡号:62170038100********),被告人罗某甲于16时14分、16时14分、16时15分、16时16分转款10000元、10000元、10000元、7990元至他人支付宝账户(账户:105331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罗某甲、徐某乙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以比特币交易的形式帮助转换,金额分别为314180元、188920元、143430元,均属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共同掩饰他人犯罪所得,系共同犯罪,其中徐某甲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某甲、徐某乙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三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对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对罗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对徐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金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蒲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提讯证、换押证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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