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徐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湖南省南县**镇**社区第**组**号。曾因开设赌场,2012年1月12日被南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南县**镇**社区第**组**号附**号,住南县**镇**附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南县**镇**社区第**组**号。曾因开设赌场,2012年1月12日被南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参与赌博,于2015年12月4日、2017年1月18日被南县公安局分别决定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成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南县**镇**村第**村民小组,住南县**镇**社区**路**号。曾因参与赌博,2016年7月5日被南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5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秦某某、彭某某、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6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四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11日期间,被告人徐某甲、秦某某、彭某某、成某某在南县**镇**路**号“**私房菜”的门面内以开设茶楼为名,通过摆设麻将机,组织他人以打转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50000余元,其中徐某甲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0元、秦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0元、彭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2000元、成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7月11日,公安机关对现场依法检查时,现场传唤被告人彭某某、秦某某、成某某和参赌人员曾某某、晏某某、杨某某、徐某乙、涂某某等人,并缴获涉案麻将机5台、赌资8300元。2019年8月9日被告人徐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依法缴纳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证据保全决定书附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证人曾某某、晏某某、杨某某、徐某乙、涂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秦某某、彭某某、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附手机截图、辨认笔录、指认笔录附照片、检查笔录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秦某某、彭某某、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秦某某、彭某某、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徐某甲系自首,彭某某、秦某某、成某某系坦白;且四名被告人均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退赃,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均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慧玲
检察官助理:吴欣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7370****;
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87375****;
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07372****;
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8670****;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三册、检察审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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