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曾因犯奸淫幼女罪,于2001年9月10日被原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6年6月22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3********,汉族,文盲,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王某甲、徐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徐某甲、王某甲、徐某乙先后多次交错结伙在徐州市铜山区**镇徐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建工地内,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钢筋、角铁等物品。经鉴定,被盗废铁价值人民币1800元/吨。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徐某甲、王某甲结伙,在徐州市铜山区**镇徐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建工地内,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铁卡子、钢筋头、铁块一百余斤。经鉴定,被盗废铁合计价值人民币100余元。
2.2019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徐某甲、王某甲结伙,在徐州市铜山区**镇徐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建工地内,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铁板、钢筋约四十斤。经鉴定,被盗废铁合计价值人民币约40元。
3.2019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徐某甲、王某甲与王某乙(另案处理)结伙,在徐州市铜山区**镇徐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建工地内,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铁卡子四十余斤。经鉴定,被盗废铁合计价值人民币40余元。
4.2019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徐某甲、王某甲结伙,在徐州市铜山区**镇徐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建工地内,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铁块四十余斤。经鉴定,被盗废铁合计价值人民币约40元。
5.2019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徐某甲、王某甲与马某某(另案处理)结伙,在徐州市铜山区**镇徐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建工地内,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铁块十余斤。经鉴定,被盗废铁合计价值人民币约10元。
6.2019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徐某乙在徐州市铜山区**镇徐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建工地内,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钢筋4根,被告人徐某甲明知该钢筋系被告人徐某乙盗窃所得,仍用车辆将钢筋运出工地。经鉴定,被盗废铁合计价值人民币约1.5元。
7.2019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徐某乙先后二次在徐州市铜山区**镇徐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建工地内,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角铁11根,被告人徐某甲明知该角铁系被告人徐某乙盗窃所得,仍用车辆将角铁运出工地。经鉴定,被盗废铁合计价值人民币约63元。
8.2019年12月23日下午,被告人徐某乙在徐州市铜山区**镇徐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建工地内,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槽钢1根,被告人徐某甲明知该槽钢系被告人徐某乙盗窃所得,仍用车辆将槽钢运出工地。经鉴定,被盗废铁价值人民币约10元。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徐某甲、王某甲、徐某乙在检察机关分别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钢筋等物品(照片);
2.书证: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
3.证人杜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徐某甲、王某甲、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重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王某甲、徐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交叉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王某甲、徐某乙交叉结伙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飞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王某甲、徐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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