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3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保险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户**,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崂山区**村**号,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因赌博,于2018年3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赌博,于2019年11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担任“**”游戏软件代理,并组建群名为“**”和“**”的赌博微信群,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加入并担任群管理员,二人拉人入群,利用“**”游戏软件,组织辛某某、吕某某、韩某某、曲某某、杜某某、王某甲、耿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群成员通过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收取房间费的名义抽头渔利。经审计,2019年3月至7月间,二人共计收取房间费获利人民币71660元,其中王某某参与后与徐某甲共同收取的房间费数额为47060元。
徐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电子数据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王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徐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丰吉
检察官助理:张文琼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计二百三十页;
3.鉴定聘请书一份;
4.11.29网络赌博案专项审计报告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量刑建议书》一份;
8.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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