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公民身份号码5002391991********,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黔江区**巷1号楼302室(户籍住址:重庆市黔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504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504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江某甲、江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4日至2月18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8日至3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徐某甲在得知潘某某(另案处理)系通过虚假Acarps操作平台实施诈骗的情况的下,仍与潘某某联系,并找来被告人江某乙、江某甲一起组建诈骗团伙,通过在网络上发布炒股信息,在股民添加微信后,将股民拉入组建好的“中华精英群”等微信群内听“讲师”讲解股票技术知识,徐某甲、江某甲、江某乙又利用控制的二十多个虚假微信号在微信群内为“讲师”点赞、互动,在骗取股民信任后,诱骗股民下载使用重新编码开发过的Acarps软件,在该平台上购买ETF500等产品造成投资亏损,然后又通过设置收取高额手续费、递延费用等费用,将股民投在平台里面的资金做亏空掉,最后将平台关掉,数据清空。
自2019年6月至9月上旬,被告人徐某甲、江某甲、江某乙通过以上方法分别骗取:安徽省固镇县居民徐某乙人民币300万元;河南省长葛市居民付某某人民币40万元、吴某某人民币3.52万元;贵州省兴义市居民洪某某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银行资金明细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胡某某、李绍松等人证言;
3.被害人徐某乙、付某某、吴某某、洪某某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江某甲、江某乙供述与辩解;
5.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江某甲、江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黎明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江某甲、江某乙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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