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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林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57********,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霞浦县,户籍所在地仙游县**镇**村**号,现住仙游县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和妻子林某乙在盖尾镇芹林村自家门前,因土地纠纷与堂侄徐某乙及其妻子陆某某夫妇发生口角。陆某某向林某乙挑衅,并将杯中的水泼向林某乙。徐某甲将水杯推倒后,徐某乙首先动手殴打徐某甲,徐某甲随后追打陆某某。徐某甲的孙女徐某丙劝架时被徐某乙打伤,被告人林某甲(系徐某甲的女婿)将徐某乙按倒在地殴打,徐某乙的儿子徐某丁将林某甲打伤。约8分钟后,双方因此事再次引发互殴。林某甲将徐某乙压倒在地,用手掐住徐某乙脖子,并用拳头击打徐某乙胸部致伤。经鉴定,陆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徐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徐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林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林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徐某甲、林某甲分别于2020年6月28日、2020年7月22日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徐某甲、林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徐某丁、徐某戊、徐某戌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徐某乙、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徐某甲、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 勘验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7. 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提取的现场监控视频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林某甲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美宪

检察官:陈尾妹

2020年9月24日 

附:

    (一)被告人徐某甲、林某甲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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