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公诉刑诉〔2018〕119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号楼**门**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路**号院**楼**门**号。因赌博,于2013年6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罚款二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吉林省榆树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里**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吉林省长岭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镇**村**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徐某甲、李某乙、于某某、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五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4日至1月13日间,被告人李某甲纠集徐某甲、于某某、许某某、李某乙等人,到被害人王某甲等人位于本市丰台区**园**号楼**单元**号和**园**号楼**单元**号、**号房屋,对三个房门及周边楼道泼洒油漆、堵锁眼滋事,且在2018年1月13日作案时致被害人王某甲受伤,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3300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3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南苑镇派出所抓获,被告人徐某甲于2018年2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南苑镇派出所抓获,被告人李某乙于2018年3月8日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刑警支队抓获,被告人于某某于2018年2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南苑镇派出所抓获,被告人许某某于2018年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南苑镇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甲、徐某甲、李某乙、于某某、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人潘某某、王某乙、徐某乙、张某甲、李某丙、王某丙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及相关物证、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徐某甲、李某乙、于某某、许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媛媛
代理检察员 周亚梅
代理检察员 常 皓
2018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于某某、李某乙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0058****;保证人王某丁:1851477****;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32152****;保证人张某乙:1581033****。
2.证据材料和卷宗21册、被告人李某甲、被害人王某甲提交材料复印件各一组。
3.涉案物品均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