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97********,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农,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吸食毒品,2019年12月24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怀化公安处处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17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91********,汉族,高中肄业文化,务农,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21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31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88********,侗族,中专文化,务农,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公寓**楼。因吸食毒品,2019年3月27日被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处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2020年1月20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20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9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31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71994********,侗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4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同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王某甲、马某乙、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同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6月26日、9月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1日、8月3日退回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6月19日、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通过微信群添加群内好友,并冒充群主向好友借钱,待对方转款后便将其拉入黑名单。因该诈骗方式容易被举报,导致微信号被封,徐某甲先后找被告人王某甲、马某甲、李某某提供微信号来实施诈骗,并承诺分诈骗所得赃款。为了牟取利益,王某甲向马某甲提出再找其他人的微信号给徐某甲实施诈骗,马某甲先后提供了被告人马某乙、杨某甲和杨某乙(另案处理)的微信号给徐某甲用于诈骗,徐某甲共计实施8次诈骗,骗取人民币18900元,并给上述人员分诈骗所得赃款,其中:马某甲获利2000余元、王某甲获利1000余元、李某某获利1000余元、杨某甲获利400余元、马某乙获利300余元。情况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15日,徐某甲将王某甲、马某甲所提供的马某乙的微信(微信号:djme****)的头像、昵称换成被害人彭某某微信好友(昵称为“登徒****”)相同的头像和昵称,并向其提出借钱的要求,彭某某误以为是其好友,分三次向马某乙的微信号转款共计人民币2500元,然后,徐某甲将彭某某的微信拉进黑名单。
2.2019年5月18日,徐某甲通过王某甲提供的马某甲的微信(微信号:ma58482****)用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000元。
3.2019年5月21日,徐某甲通过王某甲的微信(微信号:w23734****)用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倪某某人民币3000元。
4.2019年6月8日,徐某甲通过马某甲的微信用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1000元。
5. 2019年6月16日,徐某甲通过马某甲提供的杨某乙的微信(微信号mm1586728****)用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廖某某人民币2100元。
6. 2019年6月21日,徐某甲通过马某甲提供的杨某甲的微信(微信号1887458****)用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乙人民币3300元。
7.2019年8月2日,徐某甲通过马某甲提供的马某乙的微信用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3300元。
8.2019年9月5日,徐某甲通过李某某提供的微信号(dandan52013****)用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王某甲、李某某、杨某甲、马某乙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李某某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王某乙的损失3000元,马某甲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胡某某的损失2000元、1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乙、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甲、李某某、马某甲、王某甲、马某乙、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检查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李某某、马某甲、王某甲、马某乙、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马某甲、王某甲、李某某、马某乙、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通讯工具,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马某甲、王某甲、李某某、马某乙、杨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六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马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马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理源
检察官助理:刘松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马某甲现羁押在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马某乙、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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