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64********,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永兴镇**村**庄。徐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62********,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程度,利辛县永兴镇**村村委会委员兼文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永兴镇**村**号。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正月初六,被告人徐某甲的父亲徐某乙去世。2017年5月26日,利辛县永兴镇**村村干部徐某丙(另案处理)、朱某某等人对上报优抚对象开会研究。朱某某提议,如有优抚对象死亡的,将名单删除。没有死亡的,继续上报。**村村干部徐某丙、朱某某等人明知徐某乙已经死亡,但对继续上报没有提出异议。后朱某某让徐某甲去合成一张徐某乙的照片交给利辛县永兴镇民政办。2018年年审时,朱某某让徐某甲按照同样的方法合成照片交给镇民政办。2017年7月27日至2018年2月2日期间,利辛县永兴镇财政所向徐某乙所在地亩卡发放退伍军人重点优抚金共计人民币181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优抚款打款情况说明、利辛县徐寨村会议记录等;
2.证人徐某丁、徐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检飞
2019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朱某某现被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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