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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徐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652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81********,汉族,中文化,无业,住本市栖霞区****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本市栖霞区**村**号。被告人徐某乙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长江禁渔期内),被告人徐某甲伙同徐某乙在本市栖霞区八卦洲上坝村夹江口水域,使用两张单层刺网及一张三层刺网进行非法捕捞,截止当日被民警抓获,其二人共计捕捞餐条鱼、鲫鱼、鲶鱼等水产品109条,重3.59千克。经南京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定,徐某甲、徐某乙使用的三层刺网及三层刺网,均属于禁用的渔具。

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抓获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农业部通告,南京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出具的说明,随案移送清单,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处理物品、文件清单,销毁清单,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处理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2.证人徐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工作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甲、徐某乙共同实施非法捕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苏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1381395****)、徐某乙(1367515****)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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