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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徐某乙等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4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6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意本案采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29日至2019年05月05日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王某某三人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分别在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绵石路1号1栋4单元二楼“驿竹轩茶楼”和21栋5单元二楼租赁场地,利用扑克牌以“打三公”方式开设赌场,为赌博人员提供场地、赌具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96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收集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王某某以盈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积极退赃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积极退赃,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有期徒刑各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对赃款49140元人民币进行罚没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力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处所:均被取保候审的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款物移送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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