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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徐某乙等开设赌场案)_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一刑诉〔2019〕741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8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1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宿迁市宿城区********小区。被告人徐某甲曾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3月23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从监狱押回。

被告人徐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02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宿迁市宿城区**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徐某乙曾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0年1月20日被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徐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从监狱押回。

被告人徐某丙,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宿迁市宿城区**镇**村**号。被告人徐某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徐州市睢宁县**镇**村**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4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15日重新受案。2019年7月4日、9月15日,本院依法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8月份左右至10月份期间,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先后在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三叉河口被告人徐某甲的船上开设赌场,共计20余次,抽头渔利数额合计人民币70余万元。被告人徐某甲负责提供赌博船只、安排接送赌博人员等,共计参与20余次,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被告人徐某乙负责维护船上秩序、安排接送赌博人员等,共计参与20余次,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被告人徐某丙、周某某负责驾驶小船接送赌博人员,共计参与20余次,被告人徐某丙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被告人周某某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负责驾驶汽车接送赌博人员,被告人陈某甲共计参与20余次,获利人民币约9000元;被告人陈某乙共计参与10余次,该10次赌场抽头渔利数额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被告人陈某乙获利约人民币6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丙、周某某、陈某乙案发后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徐某丁、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在其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培亮

2019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丙、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徐某丙1377390****、周某某1982627****、陈某甲1381240****、陈某乙1595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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