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660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87********,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1月23日被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10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韦俊虹,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3********。
被告人徐某乙,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89********,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路**号,初中文化,无业。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罗兴灵,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1********。
被告人肖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88********,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初中文化,无业。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胡波,四川国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9********。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88********,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组,初中文化,无业。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贺宪锋,四川耀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0********。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肖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肖某某及罗某某(另案处理)四人与被告人李某某及易某某(另案处理)二人在本市武某某**时代广场“**KTV”唱完歌,六人乘坐电梯离开过程中,徐某甲、罗某某与李某某、易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双方互殴。打斗中,徐某甲、徐某乙、罗某某、肖某某对易某某拳打脚踢,导致易某某左胫骨下段骨折、左腓骨下段骨折。李某某持路边烧烤摊的剪刀刺向罗某某左侧背部和肺部,导致罗某某左侧血气胸、左侧肺挫伤,后徐某甲抢下李某某的剪刀将李某某左上臂刺伤,导致李某某左上臂皮肤裂伤。经鉴定:易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罗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家属互相代为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0年7月18日18时许,李某某在成都市武某某第五人民医院被民警挡获。20时30分,徐某甲、徐某乙、肖某某三人经电话传唤到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簇桥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肖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肖某某、李某某酒后因琐事发生纠纷,互相殴打造成三人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有犯罪前科,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肖某某经传唤及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双方互相赔偿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对被告人徐某乙、肖某某、李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莉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徐某乙(1354044****)、肖某某(1778187****)、李某某(1998316****)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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