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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徐某乙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捕前住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号**楼。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9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捕前住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号**楼。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于2018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二人去到清远市清新区**镇**街**号**房被害人黎某娇住处,乘屋内无人之机,徐某甲在楼梯口负责望风,徐某乙进入屋内盗走黎某娇放在房间的床上枕头下现金人民币约3000元,后二人逃离现场。

2、2019年11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二人携带钥匙,去到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南**号**楼**房被害人陈某意住处,乘屋内无人之机,徐某甲在楼梯间负责望风,徐某乙用钥匙打开门锁后进入**房内,盗走陈某意挂在房间衣架上的一个黑色单肩包内的现金人民币约2000元,后二人逃离现场。

3、2019年11月上旬某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二人携带钥匙,去到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南**号**栋**房被害人许某爱住处,乘屋内无人之机,徐某甲在楼梯口负责望风,徐某乙用钥匙打开门锁后进入**房内,盗走许某爱放在房间一盒子内的现金人民币约1700元,后二人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黎某娇、陈某意、许某爱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的供述;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靖凯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2张;

3.随案移送物品一批,暂存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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