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甲、徐某乙盗伐林木案)_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2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镇**组,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村委**组,住址**。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凤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镇**组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村委**组,住址**。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凤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于2020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8月,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与凤某某**镇**镇**村**组、**组**组部分村民商量到**山“借山养牛”。在取得**组、**组部分村民同意后,徐某甲、徐某乙进入**山生活、生产经营至2019年初。自2005、2006年开始,徐某甲、徐某乙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山采伐林木,用于自用和售卖。2018年被告人徐某乙虽然到**镇林业站办理过采伐许可证,但未按许可证的要求而任意采伐**山上的林木。2019年6月18日,凤某某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被采伐的林木进行鉴定,徐某甲、徐某乙采伐林木1101株(其中幼树118株),主要树种为硬阔叶(栎类),蓄积为56.5m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承包合同书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李某某、施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凤某某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林业案件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作案工具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徐某甲系主犯,徐某乙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刑事立案后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二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乙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耘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住**镇**组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村委**组,联系电话18214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