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水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2********2531,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康乐县**镇**村**坡**号,租住于本市新市区**队。2019年9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2********2523,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康乐县**镇**村**坡**号,现住本市水磨沟区**路**号自建房*室。2019年9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徐某甲从古玩市场低价购进仿真古董,在得知被害人周某某夫妇喜欢古董后,便谎称其曾在昌吉州五彩湾干活时掉入一座古墓并捡得大量古董,周某某夫妇信以为真,先后多次花高价从徐某甲处购买仿真古董。为售卖上述仿真古董骗取钱财,徐某甲向被害人谎称有部分“古董”在其姐姐徐某乙处,被告人徐某乙亦配合徐某甲骗取被害人钱财。截止案发,被告人徐某甲向被害人高价出售仿真古董共计骗取347000元,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共同从被害人处骗取40000元。
2019年8月,被害人周某某对上述“古董”的真假产生怀疑,遂将一个玉石笔筒寄往北京进行鉴定。经臻古(北京)文物鉴定中心有限公司鉴定,该玉石笔筒为现代仿品,没有收藏价值,经济价值较低。被害人发现被骗后报警。经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57件仿古收藏品价值为4940.5元。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徐某乙向被害人周某某退赔58000元,并取得其谅解,已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易对手打印单、微信转账截屏、浦发银行交易明细、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单、短信截屏、查询明细列表、借条、指认照片、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冯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害人周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文物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徐某甲犯罪数额387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徐某乙犯罪数额40000元,数额较大;上述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 斌
检察官助理 陈 涛
2020年6月4日
(院印)
附项: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徐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9999****;
2、移送侦查卷宗四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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