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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徐某乙故意伤害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公诉刑诉〔2018〕525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莒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14日被莒县公安局**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山东省莒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14日被莒县公安局**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乙、徐某甲系父子关系,与被害人宋某某、李某某夫妇均系莒县**镇**村村民,且系邻居。2017年11月1日下午1时许,在该村被害人宋某某家门口,被告人徐某乙、徐某甲与被害人宋某某、李某某因地面整修问题发生争执,继而互相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被告人徐某乙用铁锨把将被害人李某某打伤,被告人徐某甲用钢管将被害人宋某某打伤,致被害人李某某头部软组织损伤、左侧第8、9、10肋骨线形骨折,被害人宋某某头部、胸部软组织损伤、左侧第10、11肋骨线形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宋某某、李某某的伤情均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徐某乙被抓获归案;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徐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铁锨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宋某某的陈述;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手机录像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守东

                              2018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均取保候审于莒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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