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乙,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73********,汉族,文盲,农民,住浚县**镇**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1月3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3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浚县人民法院(2017)豫0621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6民终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徐某甲、徐某乙给付李某某 360000元。该判决于2017年8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浚县人民法院将徐某甲、徐某乙、李某某共有纠纷执行案件立案后,徐某甲、徐某乙拒不按照浚县人民法院的要求申报财产,经浚县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后仍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超只
刘绵绵
附:
1.被告人徐某甲被羁押于浚县看守所、徐某乙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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