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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徐某乙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852号

被告人徐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市**有限公司员工,住**市**街道**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8月7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经他人介绍,下载注册“建德麻将”APP并成为软件三级代理,并利用微信推广招揽会员,组建、管理麻将赌博微信群,组织、招揽人员进行网络赌博。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通过会员绑定各自的邀请码从平台获得返利。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分别获利125443.2元、19085.8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徐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现金缴款单;2、证人钱某某、彭某某、鲍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情况说明及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乙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颜妹

检察官助理:李佳梦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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