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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徐某乙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838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小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11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善县**镇**村**小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1月,被告人徐某甲伙同徐某乙组建名为“硬自摸5fl群”的闲聊APP群,组织群内参赌人员杨某某、姜某某、卜某某、王某某、沈某某(以上五人均系在嘉兴市秀洲区范围内使用手机参赌)等人,在**嘉兴麻将APP其开设的茶馆内打麻将赌博,并让参赌人员在闲聊APP群内结算赌资,以收取房费的形式非法获利127000余元。被告人徐某乙帮助组织参赌人员进入闲聊APP群,非法获利2220元。

现被告人徐某乙已退出非法获利2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清单、业务凭证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姜某某、卜某某、王某某、沈某某的证言及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3、被告徐某甲、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现场笔录(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提取笔录(附提取照片)、手机勘验检查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组织不特定多数人参与赌博活动,非法获利127000余元,属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乙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乙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若罚金到位,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征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联系电话:1377614****、1585736****;

    2.卷宗4册及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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