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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徐某乙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1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所在地广州市黄埔区**岗**巷**号。2020年7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1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所在地广州市黄埔区**岗**巷**号。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9 月2 日2 时许,同案人徐某丙(已判刑)酒后误以为途经本市黄埔区荔联街东联街的被害人王某某、钟某某、向某某等人踢打其停放在路边的小轿车,遂伙同同案人陈某某(已判刑)、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与对方争吵,继而在本市黄埔区荔联街东联街好万联商城门口对对方实施殴打。过程中,致被害人王某某右颧骨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钟某某全身多处挫伤及擦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向某某全身多处挫伤及擦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一方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向某某、钟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徐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徐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4.书证、物证;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7.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8.前科劣迹材料、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1人轻伤二级、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乙、徐某甲赔偿了三名被害人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乙、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甲有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徐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思竹

2019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4978****,保证人徐某丁,联系电话1380254****;被告人徐某乙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021****,保证人徐某戊,联系电话1311957****。

2. 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录像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证据开示表》2份。

4.《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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