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Z316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6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桥口**。被告人徐某甲曾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5月8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 年 6月9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桥口**。被告人徐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徐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 年6 月9 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重婚罪、被告人徐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徐某甲职务侵占罪:
2014年2月22日,时任凤台县**镇**村主任被告人徐某甲与被害人刘某某签订土地流转租地协议,约定将该村**站八十余亩集体土地租给刘某某,当日刘某某交给徐某甲第一年租金40000元。2014年5、6月份的一天,刘某某刚种地没多久,徐某甲编造理由让刘某某继续交付了后5年租金200000元。刘某某共交付6年租金期限至2020年5月1日。徐某甲收到上述租金后,分别于2014年9月、2016年5月两次向**村村账户上共交纳120000元,剩余120000元集体租金被徐某甲侵吞。
二、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寻衅滋事罪
刘某某承包上述土地后,因故于2017年将该地给被害人马某甲耕种。2018年5月的一天,徐某甲为了向刘某某索要租金等,指使徐某乙到**村**站的田地里,采取辱骂威胁的方式阻拦马某甲等人收麦,时间长达数小时,造成马某甲务工损失1000元。2018年6月的一天,徐某甲又指使徐某乙采取同样的方式阻拦马某甲等人在该土地上种水稻,致水稻未及时喷洒农药,影响水稻正常生长。随后徐某乙强占了**站四十余亩土地自己种植水稻,马某甲只能在剩余四十余亩土地上重新种植水稻,造成马某甲重新耕种损失21600元。2018年11月份,徐某乙又擅自将强占的土地及马某甲不再种植的土地租给计某某种植,共收取租金7000元,(2019年5、6月份马某甲因故不再种植该土地)。因徐某甲没有再向村账户交纳租金,2019年6月份**村收回该土地,致使刘某某2019年6月份至2020年5月份无法使用该土地。
三、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敲诈勒索罪:
受将死者入土为安的民间习俗的影响,凤台县**镇**村部分村民倾向于将死者采取土葬的方式进行安葬。被告人徐某甲看到农村丧葬方面有利可图,便和被告人徐某乙预谋,发现村民家中有人去世准备土葬时,以国家不允许土葬,会有人举报相要挟,向死者亲属索要“土葬费”。2013年以来,徐某甲、徐某乙采取上述方式向马某乙等6户村民索要“土葬费”,其中徐某甲涉案4起金额14000元、徐某乙涉案5起金额16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3年,被害人马某乙公公徐某丙(户籍姓名徐某丁)去世,徐某甲向马某乙索要3000元土葬费。
2. 2015年2月份,被害人徐某戊母亲张某某去世,徐某乙、徐某甲先后到徐某戊家索要土葬费,徐某戊被迫交给徐某甲3000元。
3. 2015年10月份,被害人徐某己父亲徐某庚去世,徐某乙向徐某己索要3000元土葬费。
4. 2016年3月份,被害人徐某辛母亲周某某去世,徐某乙向徐某辛索要土葬费3000元,并将钱交给了徐某甲。
5. 2016年夏季,被害人徐某壬父亲徐某癸去世,徐某乙、徐某甲向徐某壬索要土葬费,徐某壬被迫交给徐某乙5000元,后徐某乙将钱交给了徐某甲。
6. 2016年冬季,被害人赵某某老叔徐某子去世,赵某某因惧怕徐某乙等人的威势,害怕土葬被举报,被迫交给徐某乙2000元土葬费。
四、被告人徐某甲重婚罪:
被告人徐某甲与谢某某于2007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2016年5月11日登记离婚,婚后育有三子。2013年开始,徐某甲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李某某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4年3月11日、2016年11月3日分别生育一子,并邀请亲戚朋友参加满月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徐某寅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两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集体资金1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徐某甲涉案数额14000元、徐某乙涉案数额16000元,数额较大,两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重婚罪,徐某乙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花广敏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徐某乙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桥口**。
2.诉讼、证据卷宗共计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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