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32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50********,汉族,文盲,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卞庄街道**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我院再次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58********,汉族,文盲,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卞庄街道**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我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徐某丁、于某某夫妇在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未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兰陵县南徐庄村自家承包地里违法建设一处楼房。2018年12月28日,兰陵县规划局认定徐某丁房屋系违法建设。 2019年7月17日9时许,兰陵县综合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卞庄街道工作人员、南徐庄村工作人员联合执法,到徐某丁、于某某家中张贴强制拆除通知书时,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及徐某丁、于某某等人,聚集到二楼楼顶持砖头、酒瓶等物向工作人员投掷,将两名工作人员王某某、张某某砸伤,将王某某的手机屏幕砸坏(损失价值约100元)。工作人员欲将强制拆除通知书张贴在大门上时被其家中人员阻止。经鉴定,王某某、张某某的伤情均不构成轻微伤。
2019年12月,王某某、张某某出具谅解协议书,不再追究徐某丁、于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妨害公务的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董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京慧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被告人徐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3.补查材料一宗;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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