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柏检环保刑诉〔2018〕1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33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乡**街**号,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乡**街**号,个体经营者。因涉嫌污染环境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7年9月23日被柏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柏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1月25日经本院建议,于2018年2月1日被柏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3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街**号,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街**号,个体经营者。因涉嫌污染环境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7年9月23日被柏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0月21日被柏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贾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镇**村**号,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镇**村**号,个体经营者。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10月15日被柏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0月15日被柏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5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镇**村**街**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镇**村**街**号,个体经营者。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柏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21日被柏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任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4196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镇**村,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镇**村,西汪镇政府工作人员。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柏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3日被柏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柏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贾某某、任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1月18日至2018年2月12日;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4月10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8年5月10日至 2018年5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8月份,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为了获取不法利益,通过贾某某租用任某某**村西的旧造纸厂,用于镀锌。同年9月份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通过贾某某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从李某某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盐酸7吨,用于氯化锌危险物质镀螺丝,徐某甲、张某甲、贾某某主观上不知道盐酸属于易制毒化学品,李某某主观上知道盐酸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徐某甲、张某甲通过塑料暗管非法向旧造纸厂南边院内一渗坑内排放含锌、酸的废液。经邢台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显示废水中含总锌浓度为262mg/L,超过国家规定的镀锌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锌排放浓度标准值1.5mg/L)的174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盐酸2000千克;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信息、户籍证明信、柏乡县环保局案件调查报告、邢台市环境保护局柏乡分局污染源现场检查登记表、现场照片证据、邢台市环保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柏乡县环境保局关于柏乡县**村西镀锌厂环境违法情况说明、厂房租赁协议;3.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徐某乙、康某某、高某某、郅某甲、肖某某、张某乙、杨某甲、徐某丙、杨某乙、郅某乙、郑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贾某某、李某某、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邢台市环境监控中心监测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照片、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贾某某、任某某的行为违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柏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占川
2018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乡**街**号;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街**号;被告人贾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镇**村**街**号;被告人任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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