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6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为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65********,汉族,文盲,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张某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宋某某、徐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听取了被害人宋某某、徐某乙、值班律师徐大康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 月27 日14 时许,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宋庄镇四新村北侧桥头附近,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交警大队青口中队民警宋某某等人在盘查过往车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拒不配合执法,阻碍民警扣押摩托车,并撕咬、抓打民警宋某某等人,民警宋某某遂报警,被告人徐某甲趁乱逃走。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在现场发现被告人张某甲正在与民警争执,二人遂参与阻碍民警执法。后交警大队青口中队民警徐某乙等人赶到现场增援执法。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三洋港边防派出所民警陈某某、刘某甲等人到达现场接处警,民警依法传唤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在传唤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甲拒不配合执法,辱骂、推搡、抓扯民警。经法医鉴定,宋某某、徐某乙伤情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已赔偿被害人宋某某、徐某乙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劣迹调查表、户籍证明、谅解书等;
2.证人陈某某、刘某甲、穆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朱某某、刘某乙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徐某乙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赣公物鉴(临床)字[2019]493号、49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恩斯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75122****、15195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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