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443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武义县**乡**村**街**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江西省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武义县**镇**村**里**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2月23日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武义县**镇**村**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7月19日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因吸毒于2019年1月4日被武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采矿
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徐某甲伙同吴某某、陈某某、徐某乙、罗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使用挖掘机在江西省万安县弹前乡上洛村马子垇山场区域采挖萤石,并口头约定收益分成,其中徐某甲占20%,吴某某占40%,陈某某占20%,另20%用于支付挖机、运费等日常开支。期间,采挖的萤石总量900吨左右,价值为31万元左右。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徐某甲被万安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徐某甲向万安县公安局预交款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原矿结算单、银行交易明细、过磅单等;
2.证人刘某某、黄某某、王某甲、廖某某、朱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地质报告、检测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2偷越国(边)境
1、2017年8月,被告人徐某甲伙同他人在未申报出入境登记签证的情况下,采取偷越的方式从云南景洪至缅甸小勐拉。后徐某甲采取偷越的方式从缅甸小勐拉回到中国云南省境内。
2、2017年9月,被告人徐某甲伙同他人在未申报出入境登记签证的情况下,采取偷越的方式从云南景洪至缅甸小勐拉。后徐某甲采取偷越的方式从缅甸小勐拉回到中国云南省境内。
3、2018年5月,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伙同王某乙(另案处理)在未申报出入境登记签证的情况下,采取偷越的方式结伙从云南景洪至缅甸小勐拉。后徐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王某乙各自采取偷越的方式从缅甸小勐拉回到中国云南省境内。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徐某甲在武义县王宅镇王宅村南街被武义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归案;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经武义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张某乙在武义县熟溪街道城市花园5栋2单元201室被武义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航空订座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汤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素群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在武义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物品现保存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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