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21994********,汉族,高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81********,汉族,大专文化,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小区**幢**室,2018年3月21日因赌博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罚款500元,收缴人民币1500元,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张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5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分别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将购买的淫秽视频直播平台“Max”(后更名为“Green”等)充值卡密,利用微信等网络平台进行贩卖,从中牟某,并发展张某某等人为代理。期间非法获利至少6000余元。
2018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徐某甲的代理,从徐某甲处购买淫秽视频直播平台“Green” (后更名为“Rose”等)的充值卡密进行贩卖,从中牟某,期间非法获利404.24元。
经审查鉴定,2018年4月5日至2018年7月11日“Max”(期间陆续更名为“Green”“Rose”等)软件上云播“精彩视频”栏目内的476段视频中有472段视频属于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物证照片、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徐某乙、黄某甲、黄某乙、陈某某、周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提取等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录制视频光盘;
7.电子数据:微信账单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张某某以牟某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兴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887731****(徐某甲)、1860585****(张某某);
2.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册及检察卷壹册;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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