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252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
以上三人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25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号。2019年11月6日因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杨某甲、张某某、徐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某甲、杨某甲、张某某、徐某乙在西安市雁塔区沙泘沱村三宝烤肉吃饭期间,与被害人蒋某某、刘某某(该二人已判决)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徐某甲、杨某甲、张某某、徐某乙将被害人蒋某某、刘某某打伤,致被害人蒋某某额面部皮肤裂伤、颜面部皮肤裂伤,致被害人刘某某左耳后皮肤裂伤、腹部皮肤裂伤。经鉴定被害人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徐某甲、杨某甲、徐某乙分别于2019年10月28日、10月23日、11月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投案自首。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徐某甲、杨某甲、张某某、徐某乙向被害人蒋某某赔偿人民币5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监控截图、诊断证明、户籍信息、谅解书及收条、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甲、杨某甲、张某某、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杨某甲、张某某、徐某乙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该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杨某甲、张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乙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9187****)。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两张、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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