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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尹某某等诈骗案)_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靖江市**镇**村**埭**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靖江市**镇**村**弄**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6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靖江市**镇**村**区**排**号。

上述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其中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徐某甲尹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疫情未执行),分别于同月10日、15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尹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夏天至2018年3月间,张某某(已判刑)组织戴某某、肖某甲、肖某乙(均已判刑)及被告人徐某甲、尹某某、王某某等人分别结伙,在本市金樽国际、宏图大酒店等地,采用高科技设备控制“打牛牛”输赢等手段,诈骗作案数十起,骗得徐某乙等人人民币计593900元。其中,被告人徐某甲参与诈骗他人钱款计人民币533900元;被告人尹某某参与诈骗他人钱款计人民币433900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诈骗他人钱款计人民币160000元。被告人徐某甲非法所得计人民币1200元;被告人尹某某非法所得计人民币400元;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所得计人民币3200元。分述如下:

1.2016年夏天,张某某组织肖某乙及被告人徐某甲、尹某某等人冒充赌客,在本市郑某某(另案处理)家,采用高科技设备控制“打牛牛”输赢的手段,骗得徐某乙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徐某甲、尹某某各非法所得人民币200元。

2.2016年6月,张某某组织肖某乙及被告人徐某甲、尹某某等人冒充赌客,在郑某某家,采用上述手段,使徐某乙欠下人民币360000元的所谓赌债,后张某某将人民币300000元赌债转移给季某某,季某某另行索得徐某乙及家人人民币333900元。被告人徐某甲、尹某某各非法所得人民币200元。

3.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张某某、戴某某经计议,由戴某某组织肖某甲、肖某乙及被告人徐某甲、王某某等人冒充赌客,在本市金樽国际、宏图大酒店等处,采用出老千、高科技设备控制输赢等手段,骗得秦某某人民币30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参与诈骗数额人民币160000元,被告人徐某甲参与诈骗数额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被告人徐某甲非法所得人民币800元。

2020年4月9日、14日,被告人王某某及被告人徐某甲、尹某某分别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靖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靖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徐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尹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尹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尹某某王某某分别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徐某甲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尹某某、王某某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尹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尹某某、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尹某某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小凤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尹某某王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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