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53年**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53********,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0********,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文盲,家务,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徐某甲看到徐某乙家没锁门,里面也没人,便将徐某乙家里的一个抽水泵(2018年下半年购买,价格650元)偷走。
2019年11月11日上午,徐某甲得知徐某乙家中无人,便叫周某某一起到徐某乙家里偷油,周某某随同徐某甲来到徐某乙家,周某某打开门,两人将徐某乙卧室衣柜里600多元钱现金和一条零8包哈达门香烟、大厅墙上一个电排插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2张、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2张、归案情况说明2张、监控照片4张、被盗水泵照片2张、前科证明2张、疾病证明书;
2.证人证言:程某某、傅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徐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徐某甲、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勘验笔录一份、提取物痕迹、物证登记表一张、现场制图一张、现场照片9张;徐某乙、徐某甲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视频监控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徐某甲盗窃数额1340多元,周某某盗窃1200多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徐某甲具有坦白、初犯、两次盗窃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周某某具有坦白、初犯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争鸣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被本院取保候审、周某某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量刑建议书》、《证人证言》、《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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