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96********,汉族,高中文化,原**公司与原**分公司股东,户籍地湖北省**县**镇**村六组。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公司股东,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街道**村**巷**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公司员工与原**公司股东,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槽**号。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公司员工与原**公司股东,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熊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原**公司与原**公司股东,户籍地江苏省宝应县柳堡镇芦东村桥东组33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原**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号。被告人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5********,汉族,大专文化,原**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区**大道918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原**公司员工与股东,户籍地湖北省**县**镇**巷**号。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原**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原**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县**镇**村**组。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严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96********,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原**公司员工与股东,户籍地湖北省**县**镇**街**号**单元**楼**室。被告人严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原**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家**号。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闵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原**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桥**社区**组**垸。被告人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95********,汉族,初中文化,原**公司员工与原**分公司股东,户籍地湖北省**县**镇**村一组。被告人徐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汤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原**分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垸**号。被告人汤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原**分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桥**村**洼**组**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原**分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村**组。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原**分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县**镇**村**组。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原**公司员工与原**分公司股东,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镇**垸村**组**垸**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原**分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原**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垸**号。被告人刘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原**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寨**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原**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乘马岗镇程家冲村十组江清垸。被告人江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原**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墩**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8********,汉族,初中文化,原**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原**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镇**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原**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洲。被告人石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原**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县**镇**街126号9单元4楼402室。被告人严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94*******,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原**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县**镇**村。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原**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县**镇**村**组。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原**分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阎家河镇钓鱼台村二组彭家垸041号。被告人汤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原**分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县**镇**村**组**湾**号。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闻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98********,汉族,初中文化,原**分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县**乡**村**组。被告人闻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原**分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村**垸。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原**分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鼓楼桃园村刘家垸。被告人刘某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原**分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街**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0********,汉族,小学文化,原**分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垸**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余某某、严某甲、张某甲、冯某某、曾某某、徐某乙、王某甲、严某乙、占某某、秦某某、闵某某、黄某某、杜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熊某某、江某某、姚某某、汤某甲、汤某乙、张某乙、闻某某、郭某某、王某乙、胡某某、肖某某、刘某丙、孙某某、刘某甲、石某某、刘某乙、周某某、徐某甲、朱某某、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6日已告知三十七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十七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5月30日、2019年8月12日依法退回宜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宜兴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9月1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5月15日、2019年7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曾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后离职成立“**公司”)等人成立“**公司”,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与曾某某等人作为“股东”对“**公司”利润进行分红。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从“**公司”离职。2018年11月,被告人余某某、严某乙成为“**公司”新“股东”,期间被告人徐某甲、余某某、严某乙和曾某某四人作为“股东”对“**公司”利润进行分红。“**公司”招募被告人曾某某(后离职加入“**”公司)、熊某某(后离职成立“**公司”)、石某某、占某某、严某乙、杨某某、李某某、黄某某、陈某某、杜某某、秦某某、闵某某、刘某甲、王某甲、徐某乙等人作为员工,通过拨打电话、微信聊天等手段,冒充银行或与银行有合作关系的公司的业务员等身份,谎称可以为客户办理具有透支取现、消费等具有信贷功能的信贷卡,以收取客户办卡手续费为名,骗取被害人财物。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公司”共骗取被害人财物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161500元。其中,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余某某、严某乙作为股东、主要经营管理者,应当对参与期间“**公司”的全部诈骗金额负责。其中,被告人徐某甲参与诈骗金额5161500元;被告人张某甲参与诈骗金额1090700元;被告人余某某参与诈骗金额1562800元(含作为员工期间参与诈骗金额99500元);被告人严某甲参与诈骗金额1555800元(含作为员工期间参与诈骗金额92500元);被告人曾某某参与诈骗金额249500元;被告人熊某某参与诈骗金额17400元;被告人石某某参与诈骗金额30500元;被告人占某某参与诈骗金额121400元;被告人严某乙参与诈骗金额76500元;被告人杨某某参与诈骗金额94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诈骗金额177600元;被告人黄某某参与诈骗金额61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参与诈骗金额119500元;被告人杜某某参与诈骗金额309400元;被告人秦某某参与诈骗金额325600元;被告人闵某某参与诈骗金额296600元;被告人刘某甲参与诈骗金额16500元;被告人王某甲在职期间参与诈骗金额271000元;被告人徐某乙在职期间参与诈骗金额15400元;
2.2018年8月,被告人熊某某(原**公司员工)、张某甲(原**公司股东)、冯某某经商议后,成立“**公司”,2018年12月,被告人曾某某(原**公司员工)加入“**公司”,上述四被告人作为“股东”对“**公司”的利润进行分红。期间,该公司陆续招募被告人周某某、江某某、徐某甲、朱某某、姚某某等人作为员工,通过拨打电话、微信聊天等手段,冒充银行或与银行有合作关系的公司的业务员等身份,谎称可以为客户办理具有透支取现、消费等具有信贷功能的信贷卡,以收取客户办卡手续费为名,骗取被害人财物。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公司”共骗取被害人财物合计365200元。其中,被告人熊某某、张某甲、冯某某、曾某某作为股东、主要经营管理者,应当对参与期间“**公司”的全部诈骗金额负责,被告人熊某某、张某甲、冯某某参与诈骗金额365200元,被告人曾某某参与诈骗金额116200元;被告人周某某参与诈骗金额31300元;被告人江某某参与诈骗金额75000元;被告人徐某甲参与诈骗金额28500元;被告人朱某某参与诈骗金额24300元;被告人姚某某参与诈骗金额91800元。
3.2018年9月,曾某某、谈某某(均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徐某甲、王某甲、徐某乙成立“**分公司”,曾某某、谈某某与被告人徐某甲、王某甲、徐某乙作为“股东”对“**分公司”利润进行分红。期间,“**分公司”招募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张某乙、闻某某、郭某某、王某乙、胡某某、肖某某、刘某丙、宋某某、孙某某、刘某乙等人作为员工,通过拨打电话、微信聊天等手段,冒充银行或与银行有合作关系的公司的业务员等身份,谎称可以为客户办理具有透支取现、消费等具有信贷功能的信贷卡,以收取客户办卡手续费为名,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王某甲作为股东、主要经营管理者,应当对参与期间“**分公司”的全部诈骗金额2801350元负责;被告人汤某甲参与诈骗金额279900元;被告人汤某乙参与诈骗金额67500元;被告人张某乙参与诈骗金额76000元;被告人闻某某参与诈骗金额81900元;被告人郭某某参与诈骗金额171600元;被告人王某乙参与诈骗金额258700元;被告人胡某某参与诈骗金额150000元;被告人肖某某参与诈骗金额288100元;被告人刘某丙参与诈骗金额50500元;被告人宋某某参与诈骗金额25900元;被告人孙某某参与诈骗金额78200元;被告人刘某乙参与诈骗金额132000元。
2019年1月9日,被告人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甲。次日,在被告人曾某某的协助下,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石某某、占某某、严某乙、杨某某、李某某、黄某某、余某某、陈某某、杜某某、严某甲、秦某某、闵某某、徐某乙、汤某甲、汤某乙、张某乙、闻某某、郭某某、王某乙、胡某某、肖某某、刘某丙、宋某某、孙某某、王某甲、刘某乙、熊某某、张某甲、周某某、江某某、徐某甲、朱某某、姚某某。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冯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徐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的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在抓捕现场扣押了上述被告人使用的电脑主机、手机、账本、信贷卡、电脑硬盘、U盘等物品。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周某某、徐某甲、朱某某、姚某某、张某乙、刘某丙分别向公安机关退赃6000元、31300元、26300元、24300元、91800元、8500元、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查获的硬盘、U盘等物证;
2.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调取的银行流水等书证;
3.被害人秦永昆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余某某、严某甲、张某甲、冯某某、曾某某、徐某乙、王某甲、严某乙、占某某、秦某某、闵某某、黄某某、杜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熊某某、江某某、姚某某、汤某甲、汤某乙、张某乙、闻某某、郭某某、王某乙、胡某某、肖某某、刘某丙、孙某某、刘勤、石某某、刘某乙、周某某、徐某甲、朱某某、宋某某的供述;
5.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宜兴市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余某某、严某甲、张某甲、熊某某、冯某某、曾某某、徐某乙、王某甲、严某乙、占某某、秦某某、闵某某、黄某某、杜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江某某、姚某某、汤某甲、汤某乙、张某乙、闻某某、郭某某、王某乙、胡某某、肖某某、刘某丙、孙某某、刘某甲、石某某、刘某乙、周某某、徐某甲、朱某某、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工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徐某甲、严某甲、余某某、张某甲、徐某乙、王某甲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冯某某、严某乙、占某某、曾某某、秦某某、闵某某、黄某某、杜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熊某某、江某某、姚某某、汤某甲、汤某乙、张某乙、闻某某、郭某某、王某乙、胡某某、肖某某、刘某丙、孙某某、刘某甲、石某某、周某某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乙、徐某甲、朱某某、宋某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甲、余某某、严某甲、张某甲、熊某某、冯某某、曾某某、徐某乙、王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严某乙、占某某、秦某某、闵某某、黄某某、杜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江某某、姚某某、汤某甲、汤某乙、张某乙、闻某某、郭某某、王某乙、胡某某、肖某某、刘某丙、孙某某、刘勤、石某某、刘某甲、周某某、徐某甲、朱某某、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余某某、严某甲、张某甲、曾某某、徐某乙、王某甲、严某乙、占某某、秦某某、闵某某、黄某某、杜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熊某某、江某某、姚某某、汤某甲、汤某乙、张某乙、闻某某、郭某某、王某乙、胡某某、肖某某、刘某丙、孙某某、刘某甲、石某某、刘某乙、周某某、徐某甲、朱某某、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严某甲、熊某某、冯某某、曾某某、王某甲、严某乙、占某某、秦某某、闵某某、黄某某、杜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江某某、姚某某、汤某甲、汤某乙、张某乙、闻某某、郭某某、王某乙、胡某某、肖某某、刘某丙、孙某某、刘某甲、石某某、刘某乙、周某某、徐某甲、朱某某、宋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沛平
代理检察员:陈凯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余某某、严某甲、张某甲、熊某某、曾某某、徐某乙、王某甲、冯某某、占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杜某某、秦某某、汤某甲、郭某某、胡某某、肖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被告人闵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垸**号;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寨**号;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垸;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麻城市**镇**村**墩**号;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套**号;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麻城市**镇**大道**号;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洲;被告人严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县**镇**街**号**单元**楼**室;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县**镇**村;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县**镇**村**组;被告人汤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垸**号;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县**镇**村**组**湾**号;被告人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县**乡**村**组;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麻城市**村**垸;被告人刘某丙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麻城市**村**垸;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麻城市**街**号;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麻城市**镇**垸村**组**垸**号。
2.换押证20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34份。
4.湖北省麻城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4份。
5.量刑建议书111份。
6.全部案卷材料2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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