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份起,被告人徐某租用丰城市**街道***村内一民房开设赌博机室,在民房大厅内摆放三台赌博机,每台赌博机可供6人进行赌博。徐某聘请鄢某某等人为赌博人员上下分,兑换现金工作;聘请金某维修赌博机。该赌博机室的营业时间从9时到晚上23时许。2015年5月17日22时许,丰城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在丰城市**街道***村徐某租用的民房内查获为赌博提供条件鄢某某、吕某、金某及利用赌博机赌博的赌博人员黄某某等人,缴获赌博机主板三块、赌资7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余某、鄢某某、吕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迎霞
附:
1.被告人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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