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宁检公诉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78********,汉族,初中文化,司机,非××代表,非××委员,无党派,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住新宁县**镇**路街**广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3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8时许,被告人人徐某某驾驶湘******大型普通客车从广东惠州驶往湖南新宁,当天晚上22时许,车辆行驶到新宁县S218线0KM+450M路段时因未降低行车速度、对前方行人动态观察不够、采取的临危措施不当,将横过马路的行人夏某某撞倒,夏某某被送往新宁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于当天23时许死亡。后经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本次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夏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人邓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夜间行车未降低行驶速度、对前方行人动态观察不够、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未避让,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鑫毅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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