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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毛某开设赌场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5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镇平县****。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年*月*日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毛*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5日下午,被告人徐*在新野县溧河铺镇王枣庄**食堂开设赌场,用“摇单双”方式聚集倪*、梁*、毛*、张*、孙*、王*、乔*、张*孙爽、寇*十余人参赌,被告人徐*中抽头渔利。期间,  被告人毛*织王*王*汤*梁*李*人到场参赌,并收取被告人徐*处费800元。

  2、2020年4月6日下午,被告人徐*新野县溧河铺镇吕阁村**园开设赌场,用“摇单双”方式聚集王*孙*张*寇*孙*张登群、毛*梁*徐*倪*王*十余人参赌,被告人徐*中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毛*织王中奇、梁凤等人到场参赌。

  3、2020年4月7日下午,被告人徐*新野县溧河铺镇田口村**设赌场,用“摇单双”方式聚集王*毛*董*梁*张*张*王新德、孙*寇*徐*倪*孙*乔*十余人参赌,被告人徐*中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毛*织王*王*汤*董*李*梁*人到场参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毛*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书华

吴增卓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徐*毛*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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