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Z131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镇**村**。2020年5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甲果,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镇**村**。2020年5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龙某甲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9月4日退回中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29日中某某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起,被告人徐某某、龙某甲果及许某某、何某某(均已判刑)、周某某芽(另案处理)等人预谋盗窃后,到我市沙溪镇、东升镇等地共盗窃作案4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4月24日晚上1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龙某甲果与何某某、许某某预谋盗窃后,由许某某驾驶湘D8L****号小车搭载上述三人,到我市东升镇裕民宝鸭塘德华路1号中某某百卓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处,盗走被害人蓝某顶成品铝制配件1批(无法核价)后销赃获利。破案后,上述赃物未能缴回。
2同年4月28日晚上1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龙某甲果与何某某、许某某、周某某芽预谋盗窃后,由许某某驾驶湘D8L****号小车搭载上述四人,到我市沙溪镇新濠路3号宏港海鲜酒楼处,盗走被害人徐某平从该酒楼拆下的废旧电缆、电线1批(无法核价)后销赃给龙某飞获利。破案后,从龙某飞处缴回被盗电线40斤。
3同年4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龙某甲果与何某某、许某某、周某某芽预谋盗窃后,由许某某驾驶湘D8L****号小车搭载上述四人,到我市沙溪镇新濠南路309号中某某宝隆投资有限公司处,欲盗走被害人郑某良废旧镇流器、电线1批(无法核价)时惊醒该公司保安黄某森,许诺给付黄某森人民币200元遭拒绝后,被告人徐某某、龙某甲果等人将上述电线等物拿走后销赃给龙某飞获利。破案后,从龙某飞处缴回被盗镇流器31个共128斤、铝质LED灯废旧镇流器11个共40斤、废旧电线90斤。破案后,上述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龙某甲果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龙某甲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龙某甲果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龙某甲果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某某青
二Ο二Ο年十月九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龙某甲果现押于中某某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及电子宗卷1份;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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