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第二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陆川县**乡**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宜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5年4月22号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玉林市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8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路**号**超市内,盗窃了2桶5升的鲁花牌花生油,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花生油价值人民257.4元;
2、2020年6月1日9时16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路**号**超市内,盗窃了3桶 1.8 升的鲁花牌花生油,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花生油价值人民150元;
3、2020年7月14日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路**号**超市内,盗窃了2桶5 升的鲁花牌花生油,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花生油价值人民292元;
4、2020年7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路的**超市教育店,盗窃了2桶 2.5 升的鲁花5s压榨一级花生油、4瓶1 升的鲁花牌压榨花生油,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花生油价值人民124元.
综上,被告人徐某某共实施盗窃四次,盗窃物值共人民币961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笔录、视频截图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敬才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随文移送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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