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诉〔2020〕582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出生地北京市西城区,户籍**北京市西城区**路**号楼**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律帮助律师王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甲于2020年5月13日19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街交叉路口酒后骑车通过时倒在路中间,民警王某乙将其扶到路口西北角休息,后徐某甲与周围群众发生口角。在民警王某乙维持秩序的过程中,徐某甲将王某乙右侧肩章拽下,用拳击打王某乙头部,并将其手机打掉,致王某乙左手食指近掌指关节处外伤。经鉴定,王某乙所受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徐某甲在案发现场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疾病诊断书复印件、照片及照片制作说明、户籍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卢某某、贾某某、齐某某、徐某乙、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王某乙、卢某某、贾某某、齐某某的辨认笔录;6. 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工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耿福忠
2020年10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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