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1〕83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江苏省溧阳市**镇**街**号**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镇**街**号**室家门口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矛盾,徐某某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上前夺刀,徐某某将菜刀抛掷到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的孙某某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楼下居民的质问,但和王某某争吵时又到厨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夺刀,徐某某将第二把菜刀抛掷到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陈某某发觉后委托他人报警。
2020年5月24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接处警现场视频截图、周边监控截图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孙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晓敏
检察官助理:吴震宇
2021年3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溧阳市**镇**街**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证据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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