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319**********,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依兰县愚公乡**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骗取贷款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骗取贷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4日、3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4日、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采取顶名垒户贷款的方式,利用依兰县愚公乡**村于某甲、孙某某、凡某某、于某乙、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等34户村民的名义在依兰县愚公乡信用社共计贷款人民币3,917,000元。上述贷款被徐某某改变用途,用于个人经营活动,逾期未还,给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经侦查,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在哈尔滨市被侦查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贷款档案、借款凭证,存取款凭证等;
2. 证人李某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逾期未还,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英凯
检察官助理:陈思
二O二O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1. 被告人徐某某县羁押于依兰县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九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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