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下旬至2月8日间,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沭阳县柴南河水域全面禁止采砂,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牛某某(已判刑)在沭阳县李恒镇境内柴南河水域多次盗采黄砂,其在采砂过程中负责现场管理、联系运砂船、收取砂金,涉案黄砂共计1600余吨,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
另查明,2012年4月23日,宿迁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严禁非法采砂的通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在柴南河水域全线禁止一切采砂活动。
又查明,2018年3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江苏省沭阳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扣押的黄砂等物证;
2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牛某某、王某某来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禁采区擅自开采砂矿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景勇
附:
1.被告人徐某某(1785188****)现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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