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非法采矿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生态刑诉〔2019〕16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3年7月16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4月2日刑满释放;又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7月2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7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4月1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下旬至2月8日间,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沭阳县柴南河水域全面禁止采砂,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牛某某(已判刑)在沭阳县李恒镇境内柴南河水域多次盗采黄砂,其在采砂过程中负责现场管理、联系运砂船、收取砂金,涉案黄砂共计1600余吨,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

另查明,2012年4月23日,宿迁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严禁非法采砂的通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在柴南河水域全线禁止一切采砂活动。

又查明,2018年3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江苏省沭阳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扣押的黄砂等物证;

2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牛某某、王某某来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禁采区擅自开采砂矿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景勇

2019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1785188****)现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