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81976********,小学文化,云南禄劝人,农民,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经云南省禄劝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采矿于2019年1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在辩护律师张敏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经依法审查查明:
禄劝**镇**村村民委员会小坝塘村小组地名为“****”地段,历来是**村村民建房及临时建设的零星采砂点,特别是2016年禄劝人民政府实施脱贫攻坚扶贫政策后,村民自行到该地点零星采砂用于自建房。
2012年9月17日徐某甲到禄劝工商局办理了“禄劝乌东德镇**水泥制品厂”的营业执照交由其弟徐某某使用,徐某某在未经禄劝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镇**村村委**村***开设砖厂,砖厂由徐某某负责经营,砖厂建好后徐某某在砖厂旁**沟挖沙打空心砖,由于**沟的砂石料打出的空心砖质量不好,徐某某就从外面买沙打砖,后因成本高停产。
2016年徐某某得知**镇水电站移民安置房建设的消息后,于2016年3月22日与**村民小组签订“砂石厂承包开采合同书”,合同载明**村民小组同意将**隧道出口大田渣场的洞渣及坟坪子**沟的山沙承包给徐某某开采,占用村民土地期限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每年的承包费为2万元。徐某某未办理采砂许可就到砖厂旁的***沟采挖砂石料用于平整砖厂地基、填埋建厂道路、采挖沙出售给村民。
2019年9月10日,云南矿协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徐某某在**镇**村村委会***沟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进行鉴定认为:徐某某在**镇**村村委会***沟非法开采矿采出的矿产品为5969平方米,价值为23.88万元。
禄劝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水电站新村移民安置点免烧砖临时加工点临时用地的情况说明证明:2018年6月禄劝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依照禄劝***水电站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禄乌指办通[2018]24号)文件精神,委托***镇宏伟水泥制品厂在**村村委**组**村移民安置房建设用砖,由于安置房工期比原计划延误,导致场地有大量存砖,占用部分土地及荒山,待移民安置工程结束,禄劝国投公司立即督促***镇宏伟水泥制品恢复原地貌。
2019年7月31日云南智根测绘有限公司鉴定认为:***镇宏伟水泥制品厂违法占用的耕地面积6.66亩,其中,在耕地上堆放杂物的面积为5.43亩,造成耕地硬化的面积为1.23亩,禄劝国土部门要求其恢复土地原状。宏伟水泥制品厂进行复垦恢复后,禄劝国土部门于2020年1月23日结合恢复情况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2.199亩集体土地,拆除违法占用2.199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设施,并处罚款233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正力
2020年3月19日
附:
被告人徐某某现居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588727****;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五卷,光碟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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