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源林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白山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镇,**镇**村农民,现住**镇**村**社。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由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为防止野猪破坏庄稼,携带手锯私自进入吉林省湾沟林业局**林场施业区21林班45小班内,非法采伐水曲柳树5株。经湾沟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被告人徐某某非法采伐5株水曲柳树,均系野生鲜活立木,合立木蓄积0.1502立方米,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保护等级为II级。案发后,5件水曲柳树干均已被吉林省湾沟林业局**林场回收。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单位吉林省湾沟林业局签订复绿补种协议,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1)水曲柳树伐根,5个;
(2)水曲柳树树干,5件;
(3)木把手锯,一把;
2.书证:
(1)被告人徐某某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表;
(2)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3)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4)吉林省湾沟林业局**林场出具的收条;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证言:
证人张某某证言;
5.鉴定意见:
湾沟林业局湾林调[2020]林鉴字第22号林业调查设计队林地林木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指认、扣押笔录:
(1)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森侦大队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2)被告人徐某某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3)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苏晓兵
检察官助理:张斯雅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镇**村**社;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决定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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